依據: |
行政程序法 151 條第 2 項準用第 154 條第 1 項。 |
公告事項: |
一、修正機關: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修正依據: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第二項。 三、「金融控股公司財務報告編製準則」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 會銀行局網站(網址: http://www.banking.gov.tw ),「法規資訊 /法規預告」網頁。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翌日 起七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本會銀行局 (二)地址: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2段7號7樓 (三)電話:02-8968-9653 (四)傳真:02-8969-1352 (五)電子郵件: banking0103@banking.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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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
金融控股公司財務報告編製準則修正草案總說明 為強化金融控股公司(下稱金控公司)財務資訊之公開,我國爰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 十二月三十日依據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第二項之授權規定,訂定發布「金融控股公司 財務報告編製準則」(下稱本準則)。其後配合我國財務會計準則之訂定及修正,歷 經四次修正。 為使我國金控公司財務報告之編製能採用單一、更高品質及國際認可之會計準則,金 控公司將自一百零二年會計年度開始直接採用國際會計準則(IFRSs )編製財務報告 ,為利其財務報告之編製與各業別財務報告編製準則在共通性項目能維持一致性,並 基於金融市場之健全發展及維護公共利益,使金控公司於採用 IFRSs 後,能以更有 秩序及效率之方式,保護投資人之權益,爰作本次修正。另鑑於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 (IASB)已於一百年七月二十二日會議作出暫時性結論,初步決定延後國際財務報導 準則第九號「金融工具:分類與衡量」(IFRS 9)至一百零四年生效,爰將依 IASB 發布 IFRS 9 生效日之確定情形,本準則亦將配合調整修正。 本準則現行條文計二十七條,本次修正二十五條、刪除一條,新增四條,修正後條文 計三十條,修正要點臚列如下: 一、明定一般公認會計原則係指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認 可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國際會計準則、解釋及解釋公告等。(修正條文第三條 ) 二、參考國際會計準則第一號「財務報表之表達」(IAS 1 )規定,修正財務報告四 大表名稱及本準則中有關資產、負債、權益、收入及費損等相關項目之認列、表 達及揭露等原則性規範,修正如次: (一)資產負債表 1.資產項目:(修正條文第十四條) (1)參考 IAS 1 第五十四段規範應至少列示之資產單行項目及國際會計準則 各號公報規定,爰將「公平價值變動列入損益之金融資產」修正為「透過 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固定資產」修正為「不動產及設備 」、增訂「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其他按攤 銷後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當期所得稅資產」、「受限制資產」、「 遞延所得稅資產」等項目,並刪除「備供出售金融資產」、「以成本衡量 之金融資產」及「無活絡市場之債務商品投資」等項目。 (2)參酌國際會計報導準則第九號「金融工具:分類與衡量」第四‧二段規定 ,明定「應收款項」、「貼現及放款」應以有效利率法之攤銷後成本衡量 。 (3)明定採用國際會計準則後,有關不動產及設備、無形資產與投資性不動產 之續後衡量,應採成本模式。 2.負債項目:參考 IAS 1 第五十四段規範至少應列示之負債單行項目及國際 會計準則各號公報規定,將「公平價值變動列入損益之金融負債」修正為「 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負債」,增訂「其他按攤銷後成本衡量之金 融負債」、「當期所得稅負債」等項目,並刪除「以成本衡量之金融負債」 等項目。(修正條文第十五條) 3.權益項目:配合國際會計準則第二十七號「合併及單獨財務報表」第四段規 定,爰將「母公司股東權益」修正為「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少數 股權」修正為「非控制權益」。(修正草案條文第十六條) (二)綜合損益表:將損益表之表達方式,修正為以單一「綜合損益表」之方式表達 ,並參考 IAS 1 第八十二段規定,規範綜合損益表至少應表達之項目。(修 正條文第十七條) (三)權益變動表:參考 IAS 1 第一百零六段規定,規範應於權益變動表列示之項 目。(修正條文第十八條) (四)財務報告附註:參考 IAS 1 相關規範,明定金控公司財務報告附註中應明確 且無保留聲明財務報告之編製,係遵循金管會認可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國際 會計準則、解釋及解釋公告,並應於附註增加揭露「通過財務報表之日期及通 過之程序」、「已採用或尚未採用本會認可之新發布、修訂後國際財務報導準 則、國際會計準則、解釋及解釋公告之影響情形」、「重大會計判斷、估計及 假設,以及與所作假設及估計不確定性其他主要來源有關之資訊」、「管理資 本之目標、政策及程序」及「對財務風險之管理目標及政策」等事項。(修正 條文第二十條) 三、參考國際會計準則第三十四號「期中財務報導」相關規範,修正金控公司編製期 中財務報告應遵循之規定,並增訂期中財務報告各報表應包含之期間。(修正草 案條文第二十五條) 四、參酌「公開發行銀行財務報告編製準則」之規定,並考量金控公司之行業特性, 明定金控公司首次採用國際會計準則時,其本身持有之不動產僅得選擇採用現行 一般公認會計原則之重估價值(即稅法上之重估價)作為認定成本。(修正條文 第二十七條) 五、參酌「公開發行銀行財務報告編製準則」之規定,爰明定金控公司在職員工優惠 存款之超額利息,得於員工確定退休後,始適用國際會計準則第十九號「員工福 利」規定(修正條文第二十八條) 六、配合金控公司將自一百零二年起採用國際會計準則編製財務報告,爰明定本次修 正條文自一百零二年一年一日施行。(修正草案條文第三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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