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 |
行政程序法第 151 條第 2 項準用第 154 條第 1 項。 |
公告事項: |
一、廢止機關: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廢止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21 條第 3 款。 三、原條文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會保險局網站(網址: http://www.ib.gov.tw), 「法規資訊/法規預告」網頁。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日起 7 日內 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本會保險局。 (二)地址: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 2 段 7 號 17 樓。 (三)電話:02-8968-0714。 (四)傳真:02-8969-1300。 (五)電子郵件: jessicakao@ib.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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