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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廢止「保險業務由原簽單公司逕分國外辦法」。

公告日期: 100.08.22
預告日期: 100.08.22 ~ 100.08.29
發文字號: 金管保理字第10002652732號 公告
據: 行政程序法第 151 條第 2 項準用第 154 條第 1 項。
公告事項:
一、廢止機關: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廢止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21 條第 3  款。
三、原條文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會保險局網站(網址:http://www.ib.gov.tw),
    「法規資訊/法規預告」網頁。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日起 7  日內
    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本會保險局。
(二)地址: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 2  段 7  號 17 樓。
(三)電話:02-8968-0714。
(四)傳真:02-8969-1300。
(五)電子郵件:jessicakao@ib.gov.tw
容:
(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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