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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修正證券商及期貨商依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及同條第二項規定提撥保護基金比率或金額。

公告日期: 100.08.10
預告日期: 100.08.10 ~ 100.08.23
發文字號: 金管證交字第10000382751號 公告
據: 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規定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修正依據: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及同
              條第二項規定。
三、自中華民國一百年七月一日起至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證券商及期貨商
    依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及同條第二項
    規定提撥保護基金比率或金額,調整如下:
(一)證券商按受託買賣有價證券成交金額之萬分之零點零一八五提撥。
(二)期貨商按受託買賣成交契約數提撥之保護基金金額如下:
      1.臺灣證券交易所股價指數期貨契約、臺灣證券交易所電子類股價指數期貨契
        約、臺灣證券交易所金融保險類股價指數期貨契約、臺灣 50 指數期貨契約
        、臺灣證券交易所未含金融電子類股價指數期貨契約、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
        賣中心股價指數期貨契約、黃金期貨契約按受託買賣成交契約數各提撥新臺
        幣零點四二元。
      2.臺灣證券交易所股價指數小型期貨契約、摩根士丹利資本國際公司臺灣股價
        指數期貨契約按受託買賣成交契約數各提撥新臺幣零點二六元。
      3.臺灣證券交易所股價指數選擇權契約、臺灣證券交易所電子類股價指數選擇
        權契約、臺灣證券交易所金融保險類股價指數選擇權契約、臺灣證券交易所
        未含金融電子類股價指數選擇權契約、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股價指數
        選擇權契約、摩根士丹利資本國際公司臺灣股價指數選擇權契約、利率類期
        貨契約、新臺幣計價黃金期貨契約按受託買賣成交契約數各提撥新臺幣零點
        一八元。
      4.黃金選擇權契約、股票期貨契約、股票選擇權契約按受託買賣成交契約數各
        提撥新臺幣零點零九元。
四、前述規範意見徵詢表詳附件,亦可至本會證券期貨局網站查閱(網址:http://
    www.sfb.gov.tw)。
五、對於前述規範內容有任何意見或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翌日起 7  日內
    向本會證券期貨局陳述意見(請以電子檔案寄至 zoe@sfb.gov.tw )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本會證券期貨局證券交易組。
(二)地址:臺北市大安區新生南路一段 85 號。
(三)電話:(02)27747408
(四)傳真:(02)87734157
(五)電子郵件:zoe@sfb.gov.tw
容:
(無)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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