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 |
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
公告事項: |
一、修正機關: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修正依據:期貨交易法第 97 條第 2 項規定。 三、旨揭編製準則修正草案總說明、條文對照表及意見徵詢表詳如附件,亦可至本會 證券期貨局網站查閱(網址: http://www.sfb.gov.tw )。 四、對於前述草案內容有任何意見或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翌日起 7 日內向 本會證券期貨局陳述意見(請以電子檔案寄至 jenny @sfb.gov.tw)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本會證券期貨局期貨管理組。 (二)地址:臺北市新生南路 1 段 85 號。 (三)電話:(02)27747346。 (四)傳真:(02)87734158。 (五)電子郵件: jenny@sfb.gov.tw。
|
內容: |
期貨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修正草案總說明 期貨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以下簡稱本準則)自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二日訂定發布,歷 經六次修正,茲為配合期貨商財務報告編製直接採用國際會計準則,且對期貨商整體 性財務報告編製事務作一致性規範,並考量國內環境及市場發展情形,對期貨商財務 報告之編製維持適度監理,以增進財務透明度,及對財務報告之表達與揭露及應列示 項目進行規範,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爰修正本準則。 本次共計修正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要點臚列如下: 一、釋示一般公認會計原則係指金管會認可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國際會計準則、解 釋及解釋公告等。(修正條文第二條) 二、基於國際會計準則係以合併財務報表為主報表,爰將財務報告體制調整為以合併 財務報告為主,個體財務報告為輔,並新增第四章規範個體財務報告之編製。( 修正條文第十二條、第二十七條至第三十四條) 三、參考國際會計準則第一號「財務報表之表達」之規定,修正財務報表名稱,並調 整本準則中有關資產、負債、權益、收益及費損等相關項目之認列、表達及揭露 等規範。(修正條文第十四條至第二十五條) 四、參考國際會計準則第三十四號「期中財務報導」相關規範,修訂期貨商編製期中 財務報告應遵循之規定,及增訂期中財務報告各報表應包含之期間。(修正條文 第十二條及第二十六條) 五、新增第六章規範首次採用應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一號「首次採用國際報導準則 」規定辦理,並針對首次採用認定成本豁免項目之選擇增訂相關規範。(修正條 文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 六、配合期貨商自一百零二年起採用國際會計準則,修正本準則施行日期。(修正條 文第三十九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