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 |
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
公告事項: |
一、修正機關: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修正依據:證券交易法第 14 條第 2 項規定。 三、旨揭編製準則修正草案總說明、條文對照表、附表及意見徵詢表詳如附件,亦可 至本會證券期貨局網站查閱(網址: http://www.sfb.gov.tw )。 四、對於前述草案內容有任何意見或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翌日起 7 日內向 本會證券期貨局陳述意見(請以電子檔案寄至 muyun@sfb.gov.tw )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本會證券期貨局證券商管理組。 (二)地址:臺北市新生南路 1 段 85 號。 (三)電話:(02)27747124。 (四)傳真:(02)87734146。 (五)電子郵件: muyun@sfb.gov.tw。
|
內容: |
證券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修正草案總說明 證券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以下簡稱本準則)自八十年五月七日制定公布,歷經十二 次修正,因應證券商將自一百零二年會計年度開始直接採用國際會計準則(IFRSs ) 編製財務報告,及證券商財務報告之編製在共通性項目與「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 準則」一致性的法規衡平考量,並考量證券商行業特性,對證券商財務報告之編製維 持適度監理,以增進財務透明度,暨對財務報表之表達與揭露及應列示項目進行規範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爰修正本準則。 本次共計修正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要點臚列如下: 一、釋示一般公認會計原則係指金管會認可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國際會計準則、解 釋及解釋公告等。(修正條文第二條) 二、基於國際會計準則係以合併財務報表為主報表,爰將財務報告體制調整為以合併 財務報告為主,個體財務報告為輔,並新增第四章規範個體財務報告之編製。( 修正條文第十一條及第二十五條至第三十二條) 三、參考國際會計準則第一號「財務報表之表達」之規定,修正財務報表名稱,並調 整本準則中有關資產、負債、權益、收益及費損等相關項目之認列、表達及揭露 等原則性規範,修正如次: (一)資產負債表:參考國際會計準則第一號「財務報表之表達」至少應表達之單行 項目,考量現行部分資產、負債項目之金額及於證券商之功能尚不具重大性, 爰刪除部分資產、負債項目,惟各證券商仍可依該項目對其自身之重要性決定 是否單獨表達。(修正條文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 (二)綜合損益表:考量證券商行業特性,綜合損益表之會計項目維持費用性質法列 示;另經參考國外證券商財務報表,並反映證券商各項業務及交易之實質,爰 明定綜合損益表之利益項目以淨利益方式表達(即利益減除相關損失),並於 附註中揭露其明細內容。(修正條文第十七條) (三)規範本準則相關財務報告及重要會計項目明細表之書表格式,須依金管會發布 之函令格式辦理。(修正條文第三十六條) 四、參考國際會計準則第三十四號「期中財務報導」相關規範,修訂證券商編製期中 財務報告應遵循之規定,暨增訂期中財務報表各報表應包含之期間。(修正條文 第二十四條) 五、因考量證券商編製日報及月報等監理性報表非屬財務報告,宜回歸證券商管理規 則規範,爰刪除現行條文第十二條及第十三條。 六、因現行條文有關上市、櫃證券商應揭露其發行之有價證券之市價、股利及股權分 散情形等資訊,已於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中規範,爰刪除現行條 文第二十七條。 七、配合證券商將自一百零二年起採用國際會計準則編製財務報告,爰明定本次修正 條文自一百零二年會計年度開始適用。(修正條文第三十八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