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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修正「證券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公告日期: 100.07.20
預告日期: 100.07.20 ~ 100.07.29
發文字號: 金管證券字第1000035097號 公告
據: 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修正依據:證券交易法第 14 條第 2  項規定。
三、旨揭編製準則修正草案總說明、條文對照表、附表及意見徵詢表詳如附件,亦可
    至本會證券期貨局網站查閱(網址:http://www.sfb.gov.tw )。
四、對於前述草案內容有任何意見或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翌日起 7  日內向
    本會證券期貨局陳述意見(請以電子檔案寄至 muyun@sfb.gov.tw )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本會證券期貨局證券商管理組。
(二)地址:臺北市新生南路 1  段 85 號。
(三)電話:(02)27747124。
(四)傳真:(02)87734146。
(五)電子郵件:muyun@sfb.gov.tw
容:

證券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修正草案總說明

證券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以下簡稱本準則)自八十年五月七日制定公布,歷經十二
次修正,因應證券商將自一百零二年會計年度開始直接採用國際會計準則(IFRSs )
編製財務報告,及證券商財務報告之編製在共通性項目與「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
準則」一致性的法規衡平考量,並考量證券商行業特性,對證券商財務報告之編製維
持適度監理,以增進財務透明度,暨對財務報表之表達與揭露及應列示項目進行規範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爰修正本準則。
本次共計修正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要點臚列如下:   
一、釋示一般公認會計原則係指金管會認可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國際會計準則、解
    釋及解釋公告等。(修正條文第二條)
二、基於國際會計準則係以合併財務報表為主報表,爰將財務報告體制調整為以合併
    財務報告為主,個體財務報告為輔,並新增第四章規範個體財務報告之編製。(
    修正條文第十一條及第二十五條至第三十二條)
三、參考國際會計準則第一號「財務報表之表達」之規定,修正財務報表名稱,並調
    整本準則中有關資產、負債、權益、收益及費損等相關項目之認列、表達及揭露
    等原則性規範,修正如次:
(一)資產負債表:參考國際會計準則第一號「財務報表之表達」至少應表達之單行
      項目,考量現行部分資產、負債項目之金額及於證券商之功能尚不具重大性,
      爰刪除部分資產、負債項目,惟各證券商仍可依該項目對其自身之重要性決定
      是否單獨表達。(修正條文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
(二)綜合損益表:考量證券商行業特性,綜合損益表之會計項目維持費用性質法列
      示;另經參考國外證券商財務報表,並反映證券商各項業務及交易之實質,爰
      明定綜合損益表之利益項目以淨利益方式表達(即利益減除相關損失),並於
      附註中揭露其明細內容。(修正條文第十七條)
(三)規範本準則相關財務報告及重要會計項目明細表之書表格式,須依金管會發布
      之函令格式辦理。(修正條文第三十六條)
四、參考國際會計準則第三十四號「期中財務報導」相關規範,修訂證券商編製期中
    財務報告應遵循之規定,暨增訂期中財務報表各報表應包含之期間。(修正條文
    第二十四條)
五、因考量證券商編製日報及月報等監理性報表非屬財務報告,宜回歸證券商管理規
    則規範,爰刪除現行條文第十二條及第十三條。
六、因現行條文有關上市、櫃證券商應揭露其發行之有價證券之市價、股利及股權分
    散情形等資訊,已於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中規範,爰刪除現行條
    文第二十七條。
七、配合證券商將自一百零二年起採用國際會計準則編製財務報告,爰明定本次修正
    條文自一百零二年會計年度開始適用。(修正條文第三十八條)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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