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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修正「公開發行票券金融公司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公告日期: 100.07.19
預告日期: 100.07.19 ~ 100.07.30
發文字號: 金管銀票字第10040002680號 公告
據: 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修正依據: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第二項。
三、「公開發行票券金融公司財務報告編製準則」修正草案總說明、條文對照表及意
    見徵詢表詳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會銀行局網站(網址:
    http://www.banking.gov.tw) ,「法規資訊/法規預告」網頁。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翌日起七日內陳
    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本會銀行局
(二)地址: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 2  段 7  號 7  樓
(三)電話:02-89689761
(四)傳真:02-89691357
(五)電子郵件:banking04@banking.gov.tw
容:
公開發行票券金融公司財務報告編製準則修正草案總說明
鑒於票券金融公司與一般行業特性不同,為利各票券金融公司編製財務報告有一致性
之規範,主管機關爰於九十二年六月二日依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第二項之授權規定發
布「公開發行票券金融公司財務報告編製準則」(以下簡稱本準則),其後配合我國
財務會計準則之訂定及修正,並分別於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及九十九年九月十三
日予以修正。
本次為配合票券金融公司將自一百零二年起開始直接採用國際會計準則(IFRSs) 編
製財務報告,並對票券金融公司整體性財務報告編製事務作一致性規範,爰修正本準
則。
本準則現行條文共二十四條,本次修正二十一條、刪除二條,新增七條,修正後條文
計二十九條,修正要點臚列如下:   
一、明定一般公認會計原則係指經本會認可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國際會計準則、解
    釋及解釋公告等。(修正草案條文第三條)
二、基於國際會計準則係以合併財務報表為主報表,爰將財務報告體制調整為以合併
    財務報告為主,個體財務報告為輔,並新增第四章規範個體財務報告之編製。(
    修正草案條文第七條、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四條)
三、參考國際會計準則第一號「財務報表之表達」之規定,修正財務報表名稱,並調
    整本準則中有關資產、負債、權益、收益及費損等相關項目之認列、表達及揭露
    等原則性規範。(修正草案條文第十條、第十一條至第十四條、第十六條、第二
    十條)
四、參考國際會計準則第三十四號「期中財務報導」相關規範,修訂票券金融公司編
    製期中財務報告應遵循之規定,暨增訂期中財務報告各報表應包含之期間。(修
    正草案條文第二十一條)
五、參酌「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規定,並考量票券金融公司之行業特性,
    明定票券金融公司首次採用國際會計準則時,有關不動產之認定成本,僅依票券
    金融管理法第四十條規定屬全數非自用,且有存在、持續及穩定之租金收入者,
    方得採現金流量折現法估算之公允價值作為認定成本之上限。(修正草案條文第
    二十六條及第二十七條)
六、配合票券金融公司將自一百零二年起採用國際會計準則編製財務報告,爰明定本
    次修正條文自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修正草案條文第二十九條)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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