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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修正「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第十二條草案。

公告日期: 100.07.18
預告日期: 100.07.18 ~ 100.07.25
發文字號: 金管保財字第10002509072號 公告
據: 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修正依據: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六條之四第三項。
三、「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第十二條修正草案總說明、條文對照表及意見
    徵詢表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會保險局網站(網址:http://www.ib.gov.tw),
    「保險法規/法規草案預告」網頁。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翌日起 7  日
    內,以書面(詳附件電子檔)或電子郵件(電子郵件地址:ben0907@ib.gov.tw
    )向本會保險局(地址: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 2  段 7  號 17 樓)提出。
容:
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第十二條修正草案總說明
為達成擴大保險業之資金運用管道及提升保險業資金運用效率與投資收益等相關政策
目標,並考量保險業相較其他金融產業需要更為廣泛之長期資金運用標的及資產配置
彈性需求,爰修正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第十二條,增列保險業得從事香港以
人民幣計價之特定有價證券投資及投資限額相關規定,修正重點如次:
一、增列保險業得投資於香港證券交易市場以人民幣計價之有價證券項目,並納入相
    關限額規範。
二、增列保險業得為避險目的,於本辦法所定大陸地區或香港以人民幣計價投資標的
    所為實際投資額度內,從事相關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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