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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修正「外國銀行子銀行合格資產規定」第二點、第五點草案。
公告日期: |
100.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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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日期: |
100.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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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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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
金管銀外字第10050001360號
公告 |
依據: |
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
公告事項: |
一、修正機關: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修正依據:銀行法第三十六條第二項。 三、「外國銀行子銀行合格資產規定」第二點、第五點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 本會銀行局網站(網址:http://www.banking.gov.tw),「法規資訊/法規預 告」網頁。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翌日起 14 日內 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本會銀行局 (二)地址: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 2 段 7 號 7 樓 (三)電話:02-8968-9795 (四)傳真:02-8969-1358 (五)電子郵件:banking05@banking.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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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
外國銀行子銀行合格資產規定第二點、第五點修正草案總說明 外國金融機構在臺子銀行將資金運用於海外母集團作為調節,屬其調度資金部位重要 管道之一,據此,經查美國、香港、澳洲等國家,對於外資子銀行與其海外母集團間 之同業交易,均適度免除適用對利害關係人交易應徵提擔保品規定,並另就交易對象 或限額予以補強規範。為有效督促在我國設立之外國金融機構在臺子銀行,於利用海 外母集團調節資金之際,仍能兼顧風險分散,爰參考澳洲主管機關作法,修正「外國 銀行子銀行合格資產規定」,俾利管理。 為求規定名稱與條文用語之一致,本次修正將本規定名稱由「外國銀行子銀行合格資 產規定」修正為「外國金融機構在臺子銀行合格資產規定」;另規定內容修正二點, 重點如下: 一、就外國金融機構在臺子銀行併計該外國金融機構在臺分行,對海外母集團之淨資 產餘額,與該子銀行淨值之比率訂定標準。(修正規定第二點) 二、訂定不符修正規定者之調整期。(修正規定第五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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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表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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