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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修正「外國銀行子銀行合格資產規定」第二點、第五點草案。

公告日期: 100.05.25
預告日期: 100.05.25 ~ 100.06.14
發文字號: 金管銀外字第10050001360號 公告
據: 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修正依據:銀行法第三十六條第二項。
三、「外國銀行子銀行合格資產規定」第二點、第五點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
     本會銀行局網站(網址:http://www.banking.gov.tw),「法規資訊/法規預
     告」網頁。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翌日起 14 日內
    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本會銀行局
(二)地址: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 2  段 7  號 7  樓
(三)電話:02-8968-9795
(四)傳真:02-8969-1358
(五)電子郵件:banking05@banking.gov.tw

容:
外國銀行子銀行合格資產規定第二點、第五點修正草案總說明
外國金融機構在臺子銀行將資金運用於海外母集團作為調節,屬其調度資金部位重要
管道之一,據此,經查美國、香港、澳洲等國家,對於外資子銀行與其海外母集團間
之同業交易,均適度免除適用對利害關係人交易應徵提擔保品規定,並另就交易對象
或限額予以補強規範。為有效督促在我國設立之外國金融機構在臺子銀行,於利用海
外母集團調節資金之際,仍能兼顧風險分散,爰參考澳洲主管機關作法,修正「外國
銀行子銀行合格資產規定」,俾利管理。
為求規定名稱與條文用語之一致,本次修正將本規定名稱由「外國銀行子銀行合格資
產規定」修正為「外國金融機構在臺子銀行合格資產規定」;另規定內容修正二點,
重點如下:
一、就外國金融機構在臺子銀行併計該外國金融機構在臺分行,對海外母集團之淨資
    產餘額,與該子銀行淨值之比率訂定標準。(修正規定第二點)
二、訂定不符修正規定者之調整期。(修正規定第五點)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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