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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修正「財產保險業辦理資訊公開管理辦法」及「人身保險業辦理資訊公開管理辦法」
公告日期: |
100.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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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日期: |
100.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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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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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
金管保理字第10002552881號
公告 |
依據: |
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
公告事項: |
一、修正機關: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修正依據: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八條之二第三項。 三、「財產保險業辦理資訊公開管理辦法」及「人身保險業辦理資訊公開管理辦法」 修正草案總說明、條文對照表及預告意見徵詢表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會保險局 網站(網址: http://www.ib.gov.tw),「法規資訊/法規預告」網頁。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日起 7 日內 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本會保險局。 (二)地址: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 2 段 7 號 17 樓。 (三)電話:(02)89680731。 (四)傳真:(02)89691300。 (五)電子郵件: weichun@ib.gov.tw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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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
財產保險業辦理資訊公開管理辦法修正草案總說明 財產保險業辦理資訊公開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依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八條之二 第三項之授權,於九十年十二月二十日訂定發布,自九十一年一月一日施行迄今逾九 年,歷經九十二年七月及九十九年一月二次修正,茲為符合實際需求,保險業財務、 業務應揭露事項及其更新頻率,有進行通盤檢討之必要,以強化保險業資訊揭露,爰 修正本辦法。本次共計修正九條、新增一條及刪除一條條文,修正重點如下: 一、為落實並強化保險業公司治理制度,明定說明文件記載內容包含公司治理,並增 訂公司治理應記載事項。(修正條文第三條、第八條) 二、增訂公司(處)概況及業務概況應記載事項之更新頻率,並參照證券交易法第三 十六條有關年度財務報告、每半會計年度、每會計年度第一季及第三季財務報告 ,應公告並申報期限之規定,修正財務概況應記載之財務資料應於每季、每半年 及每年更新之期限。(修正條文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 三、配合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規定財產保險業應提存之準備金,各險別準備金 之記載,增列保費不足準備金及負債適足準備金;修正並增列主管機關及其指定 機構受理之保戶申訴案件申訴率、理賠申訴率及平均處理天數。(修正條文第七 條) 四、說明文件內容中特別記載事項修正為其他記載事項;另考量簽證精算人員異動及 分出再保險契約不續約、終止或修訂,對財務或業務有重大影響者之重要性,增 列應於其他記載事項下揭露。(修正條文第十一條) 人身保險業辦理資訊公開管理辦法修正草案總說明 人身保險業辦理資訊公開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依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八條之二 第三項之授權,於九十年十二月二十日訂定發布,自九十一年一月一日施行迄今逾九 年,歷經九十二年七月及九十九年一月二次修正,茲為符合實際需求,保險業財務、 業務應揭露事項及其更新頻率,以強化保險業資訊揭露,爰修正本辦法。本次共計修 正八條、新增一條及刪除一條條文,修正重點如下: 一、為落實並強化保險業公司治理制度,明定說明文件記載內容包含公司治理,並增 訂公司治理應記載事項。(修正條文第三條、第八條) 二、增訂公司(處)概況及業務概況應記載事項之更新頻率,並參照證券交易法第三 十六條有關年度財務報告、每半會計年度、每會計年度第一季及第三季財務報告 ,應公告並申報期限之規定,修正財務概況應記載之財務資料應於每季、每半年 及每年更新之期限。(修正條文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 三、配合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規定人身保險業應提存之準備金,各險別準備金 之記載,增列保費不足準備金及負債適足準備金;修正並增列主管機關及其指定 機構受理之保戶申訴案件申訴率、理賠申訴率及平均處理天數。(修正條文第七 條) 四、說明文件內容中特別記載事項修正為其他記載事項;另考量簽證精算人員異動及 分出再保險契約不續約、終止或修訂,對財務或業務有重大影響者之重要性,增 列應於其他記載事項下揭露。(修正條文第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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