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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修正動產擔保交易法施行細則第三條、第十八條修正草案。

公告日期: 100.04.21
預告日期: 100.04.26 ~ 100.05.03
發文字號: 金管銀法字第10010002220號 公告
據: 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及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修正依據:動產擔保交易法第四十二條
三、動產擔保交易法施行細則第三條、第十八條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會銀
    行局網站(網址:http://www.banking.gov.tw) ,「法規資訊/法規預告」網
    頁。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翌日起七日內陳
    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本會銀行局
(二)地址: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 2  段 7  號 7  樓
(三)電話:02-89689627
(四)傳真:02-89691352
(五)電子郵件:banking01@banking.gov.tw
容:

動產擔保交易法施行細則第三條、第十八條修正草案總說明

動產擔保交易法授權訂定之動產擔保交易法施行細則(以下簡稱本細則)係於五十四
年六月七日訂定發布,其後順應經濟發展,曾於五十六年、五十七年、五十九年、六
十一年、六十九年、七十五年、八十八年、八十八年及九十七年,進行九次之修正。
為配合相關縣市改制直轄市後,對於漁船以外小船之動產擔保交易登記業務,確保原
業務順利銜接運作,達成服務不中斷之便民目標,爰修正直轄市政府之登記機關,亦
得委託標的物所在地之航政機關代辦登記,並明定施行日期,計修正二條。(修正條
文第三條、第十八條)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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