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 |
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及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
公告事項: |
一、修正機關: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修正依據:銀行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及信用合作社法第三十七條。 三、「金融機構國內分支機構管理辦法」第三條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會銀 行局網站(網址: http://www.banking.gov.tw) ,「法規資訊/法規預告」網 頁。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翌日起 7 日內 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本會銀行局 (二)地址: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 2 段 7 號 7 樓 (三)電話:02-89689691 (四)傳真:02-89691354 (五)電子郵件: banking02@banking.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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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
金融機構國內分支機構管理辦法第三條修正草案總說明 按「金融機構設置簡易型分行管理辦法」自九十六年一月一十六日整併於「金融機構 增設遷移或裁撤國內分支機構管理辦法」並更名為「金融機構國內分支機構管理辦法 」後,歷經二次修正。 為賡續本辦法微幅調整開放設立分支機構、促進金融機構財務業務健全發展之立法宗 旨,並考量信用合作社因具有提供地方金融服務之特性,及其業務範圍、規模與本國 銀行存有差異,爰於兼顧促進地方金融服務及信用合作社財務業務健全發展之前提下 ,擬具本辦法第三條修正草案,將本條第二項第四款申設條件,增列「但本國銀行及 信用合作社同業三年平均值之一點五倍逾百分之五時,信用合作社申請前三年度平均 稅前淨值報酬率達百分之五以上,亦得為之。」(修正條文第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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