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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修正「銀行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十條、「金融控股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十條及「票券金融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十條。

公告日期: 100.03.15
預告日期: 100.03.15 ~ 100.03.25
發文字號: 金管銀法字第10010001050號 公告
據: 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及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修正依據:銀行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
三、「銀行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十條、「金融控股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第十條及「票券金融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十條修正草案如附件。本
    案另載於本會銀行局網站(網址:http://www.banking.gov.tw) ,「法規資訊
    /法規預告」網頁。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翌日起七日內陳
    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本會銀行局
(二)地址: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 2  段 7  號 7  樓
(三)電話:02-8968-9656
(四)傳真:02-8969-1352
(五)電子郵件:banking01@banking.gov.tw
容:

金融控股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十條修正草案總說明
為利金融控股公司於編製年報時,其記載內容能有一致性之規範以資遵循,我國爰於
九十年十月三十一日依「金融控股公司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之授權規定發布「金融
控股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其後業已歷經六次修正,本次修正係為強化董事
、監察人及總經理酬金、公司治理運作情形等資訊揭露透明度,爰參酌「公開發行公
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為一致性規定,本次共計修正一條條文、一附表及新增一
附表,其修正重點臚列如下:
一、強化董事、監察人及總經理酬金資訊揭露:
(一)參採現行美國及香港規定每位董事酬金皆採個別揭露方式,且於九十八年金融
      風暴後各國皆致力於強化資訊揭露以達公司治理之目標,爰將現行規範「最近
      二年度連續稅後虧損,應揭露個別董事、監察人及總經理之酬金」之條件,修
      正為「最近年度稅後虧損者,應揭露個別董事、監察人及總經理之酬金」。(
      修正條文第十條及附表一之二)
(二)為強化董事、監察人、總經理及副總經理揭露領取來自子公司以外轉投資事業
      酬金,爰修正相關附表,規範公司董事、監察人、總經理及副總經理領取來自
      子公司以外轉投資事業相關酬金者,應明確填列所領取酬金金額。(修正條文
      第十條及附表一之二)
二、強化公司治理運作情形之揭露:
(一)配合「上市上櫃公司企業社會責任實務守則」之發布實施,爰增訂相關附表,
      以充分揭露履行社會責任執行情形。(修正條文第十條及附表二之二之一)
(二)配合「上市上櫃公司誠信經營守則」之發布實施,爰規範公司應揭露履行誠信
      經營情形及採行措施。(修正條文第十條)


票券金融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十條修正草案總說明
為利票券金融公司於編製年報之記載內容能有一致性之規範,爰於九十年十月二十五
日依「票券金融管理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之授權規定發布「票券金融公司年報應行
記載事項準則」,其後業已歷經六次修正,本次修正係為強化董事、監察人及總經理
酬金、公司治理運作情形等資訊揭露透明度,爰參酌「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
項準則」為一致性規定,本次共計修正一條條文、一附表及新增一附表,其修正重點
臚列如下:
一、強化董事及監察人酬金資訊揭露:
(一)參採現行美國及香港規定每位董事酬金皆採個別揭露方式,且於九十八年金融
      風暴後各國皆致力於強化資訊揭露以達公司治理之目標,爰將現行規範「最近
      二年度連續稅後虧損,應揭露個別董事、監察人及總經理之酬金」之條件,修
      正為「最近年度稅後虧損者,應揭露個別董事、監察人及總經理之酬金」。(
      修正條文第十條及附表一之二)
(二)為強化董事及監察人揭露領取來自子公司以外轉投資事業酬金,爰修正相關附
      表,規範公司董事、監察人、總經理及副總經理領取來自子公司以外轉投資事
      業相關酬金者,應明確填列所領取酬金金額。(修正條文第十條及附表一之二
      )
二、強化公司治理運作情形之揭露:
(一)配合「上市上櫃公司企業社會責任實務守則」之發布實施,爰增訂相關附表,
      以充分揭露履行社會責任執行情形。(修正條文第十條及附表二之二之一)
(二)配合「上市上櫃公司誠信經營守則」之發布實施,爰規範票券金融公司應揭露
      履行誠信經營情形及採行措施。(修正條文第十條)


銀行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十條修正草案總說明
為利銀行業於編製年報時,其記載內容能有一致性之規範以資遵循,我國爰於九十年
六月二十六日依「銀行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之授權規定發布「銀行年報應行記載事
項準則」,其後業已歷經八次修正,本次修正係為強化董事、監察人及總經理酬金、
公司治理運作情形等資訊揭露透明度,爰參酌「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為一致性規定,本次共計修正一條條文、一附表及新增一附表,其修正重點臚列如
下:
一、強化董事、監察人及總經理酬金資訊揭露:
(一)參採現行美國及香港規定每位董事酬金皆採個別揭露方式,且於九十八年金融
      風暴後各國皆致力於強化資訊揭露以達公司治理之目標,爰將現行規範「最近
      二年度連續稅後虧損,應揭露個別董事、監察人及總經理之酬金」之條件,修
      正為「最近年度稅後虧損者,應揭露個別董事、監察人及總經理之酬金」。(
      修正條文第十條及附表一之二)
(二)為強化董事、監察人、總經理及副總經理揭露領取來自子公司以外轉投資事業
      酬金,爰修正相關附表,規範銀行董事、監察人、總經理及副總經理領取來自
      子公司以外轉投資事業相關酬金者,應明確填列所領取酬金金額。(修正條文
      第十條及附表一之二)
二、強化公司治理運作情形之揭露:
(一)配合「上市上櫃公司企業社會責任實務守則」之發布實施,爰增訂相關附表,
      以充分揭露履行社會責任執行情形。(修正條文第十條及附表二之二之一)
(二)配合「上市上櫃公司誠信經營守則」之發布實施,爰規範銀行應揭露履行誠信
      經營情形及採行措施。(修正條文第十條)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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