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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修正「票券金融公司辦理外幣債券經紀自營及投資管理辦法」第七條。
公告日期: |
100.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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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日期: |
100.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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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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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
金管銀票字第10000034320號
公告 |
依據: |
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
公告事項: |
一、修正機關: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修正依據:票券金融管理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八款及第四十條第二項。 三、「票券金融公司辦理外幣債券經紀自營及投資管理辦法」第七條修正草案如附件 。本案另載於本會銀行局網站(網址:http://www.banking.gov.tw) ,「法規 資訊/法規預告」網頁。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翌日起 7 日內 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本會銀行局 (二)地址: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 2 段 7 號 7 樓 (三)電話:02-89689755 (四)傳真:02-89691357 (五)電子郵件:banking04@banking.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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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
票券金融公司辦理外幣債券經紀自營及投資管理辦法第七條修正草案總說明 為促進票券金融公司業務多元化發展,分散其業務風險,並擴展外幣債券交易規模,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九十六年十月二十三日依票券金融管理法第二十一條第 一項第八款及第四十條第二項規定訂定「票券金融公司辦理外幣債券經紀自營及投資 管理辦法」,以為開放票券金融公司辦理外幣債券經紀、自營及投資之管理依據。 依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票券金融公司辦理外幣債券經紀、自營及投資,應於我國外匯 指定銀行開設外幣存款帳戶,且持有外幣資產之總額度,不得超過該票券金融公司淨 值百分之三十。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開放票券商辦理境內外幣短期票券業務 後,目前相關法令對票券金融公司辦理外幣短期票券業務已有適當限額規範,且為避 免限制外幣短期票券業務發展,爰修正本辦法第七條規定,明定票券金融公司持有外 幣短期票券以外之外幣資產總額度,不得超過該票券金融公司淨值百分之三十。(修 正條文第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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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表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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