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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訂定公開發行公司應設置獨立董事適用範圍規定及廢止本會九十五年三月二十八日金管證一字第○九五○○○一六一六號令。
公告日期: |
100.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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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日期: |
100.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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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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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
金管證發字第1000007183號
公告 |
依據: |
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規定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
公告事項: |
一、訂定及廢止機關: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訂定及廢止依據: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之二第一項規定。 三、公開發行公司應設置獨立董事適用範圍草案及意見徵詢表詳如附件,亦可至本會 證券期貨局網站查詢(網址:http://www.sfb.gov.tw)。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翌日起 7 日內向本 會證券期貨局陳述意見(請以電子檔案寄至 mike558@sfb.gov.tw) 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本會證券期貨局證券發行組。 (二)地址:臺北市大安區新生南路一段 85 號。 (三)電話:(02)27747283。 (四)傳真:(02)87734165。 (五)電子郵件: mike558@sfb.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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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
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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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表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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