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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訂定「股票上市或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公司薪資報酬委員會設置及行使職權辦法」草案。

公告日期: 100.02.11
預告日期: 100.02.11 ~ 100.02.23
發文字號: 金管證發字第1000005703號 公告
據: 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訂定依據: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之六規定。
三、旨揭辦法草案總說明、逐條說明及意見徵詢表詳如附件,亦可至本會證券期貨局
    網站查閱(網址:http://www.sfb.gov.tw)。
四、對於前述草案內容有任何意見或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翌日起 7  日內向
    本會證券期貨局陳述意見(請以電子檔案寄至collie@sfb.gov.tw) 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本會證券期貨局證券發行組。
(二)地址:臺北市大安區新生南路一段 85 號。
(三)電話:(02)27747347。
(四)傳真:(02)87734165。
(五)電子郵件:collie@sfb.gov.tw
容:
股票上市或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公司薪資報酬委員會設置及行使職權辦法草案總說

鑒於薪資報酬制度為公司治理及風險管理重要之一環,為強化公司治理,並健全公司
董事、監察人及經理人薪資報酬制度,爰依據證券交易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四條
之六第一項規定訂定本辦法。
本辦法共計十四條,其要點臚列如下:
一、股票已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應依本法及本辦法規
    定設置薪資報酬委員會。(草案第二條)
二、公司依本法設置薪資報酬委員會者,應訂定薪資報酬委員會組織規程及其應記載
    事項,並規範其訂定及修正程序,以確保公司之落實執行。(草案第三條)
三、薪資報酬委員會由董事會委任至少三人組成,且其成員之任期與委任之董事會屆
    期相同。另為強化資訊公開,規範薪資報酬委員會成員之異動訊息應即時於公開
    資訊觀測站公告。(草案第四條)
四、為強化薪資報酬委員會之專業性,規範薪資報酬委員會成員之專業資格,並訂定
    其成員應解任之情形。(草案第五條)
五、為強化薪資報酬委員會之獨立性,規範薪資報酬委員會成員之獨立性要求。(草
    案第六條)
六、為確實發揮薪資報酬委員會之功能,明定薪資報酬委員會之職權範圍及其履行職
    權應遵守之原則。(草案第七條)
七、薪資報酬委員會召開會議之頻率及其會議召集方式。(草案第八條)
八、明定薪資報酬委員會會議議程之訂定方式及議決程序,以利薪資報酬委員會議事
    之順暢。(草案第九條)
九、薪資報酬委員會議事錄相關事項。(草案第十條)
十、為使薪資報酬委員會擁有足夠之資源以利行使職權,規範得委任專業人員提供意
    見或為查核,並由公司負擔費用。(草案第十一條)
十一、薪資報酬委員會決議事項後續執行作業之授權及報告事宜。(草案第十二條)
十二、考量公司設置薪資報酬委員會實務運作需要,爰規範公司應依本辦法設置薪資
      報酬委員會完成期限。(草案第十三條)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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