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事項: |
一、訂定機關: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訂定依據:簡易人壽保險法第七條第三項。 三、草案規定內容: 簡易人壽保險法第七條利息之計算,依本會所定保險法第一百零七條加計利息退 還所繳保險費之利息計算規範辦理。 四、本草案意見徵詢表如附件,亦可於本會保險局網站查閱(網址:http://www.ib. gov.tw)。 五、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翌日起 7 日內 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二)地址:新北市板橋區 22041 縣民大道 2 段 7 號 17 樓 (三)電話:02-89680775 (四)傳真:02-89691321 (五)電子信箱:scott@ib.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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