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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訂定「活期(儲蓄)存款契約附屬金融卡定型化約款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公告日期: 100.01.19
預告日期: 100.01.19 ~ 100.01.31
發文字號: 金管銀合字第10030000130號 公告
據: 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訂定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七條。
三、「活期(儲蓄)存款契約附屬金融卡定型化約款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草案如
    附件。本案另載於本會銀行局網站(網址:http://www.banking.gov.tw) ,「
    法規資訊/法規預告」網頁。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翌日起七日內陳
    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本會銀行局
(二)地址: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 2  段 7  號 7  樓
(三)電話:02-89689708
(四)傳真:02-89691356
(五)電子郵件:banking03@banking.gov.tw
容:
活期(儲蓄)存款契約附屬金融卡定型化約款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草案總說明
按金融卡已成為國人普遍使用之金融交易工具,為維護消費者權益並利業者有所遵循
,本會業於九十八年十一月六日公告「活期(儲蓄)存款契約附屬金融卡定型化約款
範本」,並已於九十九年二月二十八日生效。惟有關定型化約款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之
事項則尚未訂定,爰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七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得選擇特定行
業,公告規定其定型化契約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之事項。」,訂定活期(儲蓄)存款契
約附屬金融卡定型化約款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草案)。本草案共計十四點,其中
應記載事項十點,不得記載事項四點,其重點如次:
一、應記載事項:
(一)明定金融卡領取及啟用之方式;領取之方式,得依存款行提供之方式由存款人
      選擇。(第一點)
(二)明定金融卡提款、轉帳金額、次數之限制,以及變更時之揭示方式,俾存款人
      瞭解自身權益。(第二點)
(三)明定轉帳交易內容之核對及存款人轉帳錯誤時,存款行應立即協助事項。(第
      三點)
(四)明定存款人得終止契約之辦理方式及存款行得終止契約或暫停提供金融卡功能
      之情形;辦理方式得依存款行提供之約定方式,由存款人選擇。(第五點)
(五)明定各項費用之計收方式及標準,以及變更時之揭示方式,俾利消費者選擇參
      考。(第六點)
(六)明定金融卡發生遺失、滅失、被竊或其他喪失占有之處理程序及雙方責任歸屬
      。(第七點)
二、不得記載事項:
(一)明定不得約定拋棄契約審閱期間,以保障消費者權益。(第一點)
(二)明定除不可歸責於存款行之系統故障外,存款行不得以電腦登錄程序未辦妥而
      要求存款人對遭冒用之損失負責。(第二點)
(三)明定契約相關重要事項之變更揭示方式,不得約定排除。(第三點)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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