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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修正「信託業營運範圍受益權轉讓限制風險揭露及行銷訂約管理辦法」部分條文 。

公告日期: 100.01.05
預告日期: 100.01.05 ~ 100.01.14
發文字號: 金管銀票字第 09940006450 號 公告
據: 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修正依據:信託業法第十八條之一第二項。
三、「信託業營運範圍受益權轉讓限制風險揭露及行銷訂約管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
    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會銀行局網站(網址:http://www.banking.gov.tw
    ),「法規資訊/法規預告」網頁。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翌日起七日內陳
    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本會銀行局
(二)地址: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 2  段 7  號 7  樓
(三)電話:02-89689768
(四)傳真:02-89691357
(五)電子郵件:banking04@banking.gov.tw
容:
信託業營運範圍受益權轉讓限制風險揭露及行銷訂約管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
明                           
信託業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業經總統於九十七年一月十六日公布施行。行政院金融監督
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依據信託業法修正條文第十八條之一第二項授權訂定
「信託業營運範圍受益權轉讓限制風險揭露及行銷訂約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並於九十七年八月五日發布施行。嗣後為強化信託業辦理特定金錢信託業務受理
委託人進行投資或理財規劃之規範,引進客戶分類制度,於九十九年二月四日第一次
修正本辦法。
鑑於信託業辦理不具運用決定權之有價證券信託業務,以受託投資國內外有價證券為
目的者,其業務性質、交易模式及所涉風險,與不具運用決定權之金錢信託業務,以
受託投資國內外有價證券為目的者相近似,兩者應有一致之規範。另考量結構型商品
屬於風險較複雜之金融商品,金管會於九十八年七月二十三日已訂定發布境外結構型
商品管理規則,為進一步強化信託業受託投資結構型商品之規範,爰授權信託業商業
同業公會擬訂相關規範,並報主管機關核定。此外,信託業基於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及
忠實義務,於辦理金錢信託業務或有價證券信託業務時,應建立充分瞭解客戶作業準
則;另應設立商品審查小組,對得受託投資之金融商品進行上架前審查;此外,考量
非專業投資人較不具投資經驗及金融專業,爰規定信託業受理非專業投資人之委託投
資時,應建立商品適合度規章,評估其風險承擔等級,並對金融商品進行風險分級,
且建立事前及事後監控機制,以利委託人依其風險承擔能力投資適合之金融商品,俾
減少投資爭議,健全市場發展。
本次修正,計修正十二條,增訂二條,修正重點如下:
一、兼營信託業務之銀行符合本辦法第五條所定條件,得逕行開辦新種信託商品,其
    所報主管機關備查之書件有欠缺,或有礙市場秩序、影響財務業務健全及契約顯
    失公平等情事,主管機關得令信託業停止或於補正前暫停辦理。(修正草案第六
    條)
二、增訂信託業運用信託財產從事結構型商品交易之種類、限額、管理及其他應遵循
    事項,授權由同業公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定。(修正草案第十六條)
三、訂定信託業辦理不具運用決定權之有價證券信託業務,以受託投資國內外有價證
    券等為目的者,應與不具運用決定權之金錢信託業務以受託投資國內外有價證券
    等為目的者,適用一致之規範。(修正草案第二十一條至第二十四條)
四、增訂信託業辦理不具運用決定權之金錢信託業務或有價證券信託業務,應建立充
    分瞭解客戶作業準則,另就非專業投資人之委託投資,建立商品適合度規章,以
    確認非專業投資人之風險承受等級足以承擔所投資標的之風險。(修正草案第二
    十二條)
五、增訂信託業受理非專業投資人委託投資境內結構型商品之應遵守事項。(修正草
    案第二十二條之一)
六、增訂信託業對於提前贖回或出售所衍生之不利益,應在信託契約充分揭露且告知
    委託人,並得提供委託人可減少該不利益之相關建議。(修正草案第二十三條)
七、增訂信託業應設立商品審查小組,對得受託投資之金融商品進行上架前審查。(
    修正草案第二十三條之一)
八、明定信託業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交付交易報告書及定期編製對帳單。(修正草
    案第二十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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