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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訂定「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持有同一保險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一定比率管理辦法」。

公告日期: 100.01.06
預告日期: 100.01.06 ~ 100.01.10
發文字號: 金管保理字第09902663522號 公告
據: 行政程序法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訂定依據:保險法第 139  條之 1  第 5  項。
三、「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持有同一保險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
    過一定比率管理辦法」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會保險局網站(網
    址:http://www.ib.gov.tw),法規資訊項下「法規預告」選項下網
    頁。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 100  年 1  月 10
    日前以書面(詳附件電子檔)或電子郵件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二)地址:新北市板橋區 22041  縣民大道 2  段 7  號 17 樓
(三)電話:02-89680718
(四)傳真:02-89691300
(五)電子郵件:yclu@ib.gov.tw
容:
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持有同一保險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一定比率管理辦
法草案總說明
保險法(以下簡稱本法)於九十九年十二月八日經  總統公布增訂第一百三十九條之
一、第一百三十九條之二及第一百七十一條之二,以落實主管機關對保險業具有控制
權人資格適當性之監理。為配合前揭條文之施行,依據本法第一百三十九條之一第五
項規定,擬具「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持有同一保險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
一定比率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草案,計十三條,其要點如下:
一、參考本法三讀通過時之附帶決議,定明主管機關應按申請擬持股比率分別審酌之
    審查原則。(草案第二條)
二、定明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申請擬持有同一保險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
    百分之十者,應具備之條件及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時應提出之書件。(草案第三
    條、第四條)
三、定明申請擬持股超過百分之二十五者,除應具備第三條之條件及檢具第四條所列
    之申請書件外,並應進一步具備財務能力足以因應未來三年增資需求,以及直接
    或間接持有保險公司股份合計超過百分之十或對保險公司具控制能力者,無保險
    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準則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十二款或其他有違誠信、
    正直之情事,以及應提具之相關書件。(草案第五條、第六條)
四、定明申請擬持股超過百分之五十者,除應具備第三條、第五條之條件及檢具第四
    條、第六條所列之申請書件外,應進一步具備之確保保戶、員工權益、具備專業
    能力經營保險公司、財務能力足以因應未來十年增資需求等條件及應檢附之書件
    。(草案第七條、第八條)
五、定明依第四條、第六條規定之申請案,除因補正外,主管機關自申請書件送達次
    日起三十個營業日內,未表示反對者,視為已核准。(草案第九條)
六、定明主管機關發現申請書件有虛偽情事或違反核准時所為之附款,或發生不符合
    本辦法所定條件時,得廢止或撤銷已核准之處分。(草案第十條)
七、定明股東應於每月五日以前將上月份持有股數變動之情形,向保險公司申報;持
    有股票經設定質權者,應即通知保險公司,由保險公司彙總向主管機關指定之機
    構網站傳輸申報。(草案第十二條)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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