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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訂定「發行國際通用電子票證或與國外機構合作發行電子票證之審核標準及管理 辦法」。

公告日期: 099.12.17
預告日期: 099.12.17 ~ 099.12.30
發文字號: 金管銀票字第 09900455090 號 公告
據: 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訂定依據: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第十六條第二項。
三、「發行國際通用電子票證或與國外機構合作發行電子票證之審核標準及管理辦法
    」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會銀行局網站(網址:http://www.banking.gov.t
    w) ,「法規資訊/法規預告」網頁。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翌日起七日內陳
    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本會銀行局
(二)地址:台北縣板橋市縣民大道 2  段 7  號 7  樓
(一)電話:02-89689779
(二)傳真:02-89691357
(三)電子郵件:banking04@banking.gov.tw
容:
發行國際通用電子票證或與國外機構合作發行電子票證之審核標準及管理辦法草案總
說明
「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業經 總統九十八年一月二十三日公
布施行,依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發行國際通用電子票證或與國外機構合作發
行電子票證之審核標準及管理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商中央銀行定之,爰擬具發行國際
通用電子票證或與國外機構合作發行電子票證之審核標準及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
法)草案,全文共計十三條,其要點如下:
一、定義本辦法所稱之國外機構係於中華民國境外發行電子票證之機構。(草案第二
    條)
二、訂定發行機構申請自行發行或與國外機構合作發行國際通用電子票證應符合之條
    件,及該國外機構應符合之條件。(草案第三條)
三、訂定銀行申請自行發行或與國外機構合作發行國際通用電子票證應另行符合之條
    件。(草案第四條)
四、規定發行機構申請自行發行或與國外機構合作發行國際通用電子票證應檢具之書
    件。(草案第五條)
五、規定發行機構申請與國外機構合作發行國際通用電子票證應另行檢具之書件。(
    草案第六條)
六、為健全發行機構之經營,規定發行機構與國外機構合作發行電子票證,應約定各
    自對國內持卡人所收取之款項負返還義務,且向國內持卡人所收取並約定返還之
    款項,應留存於國內,發行機構並應依本條例第十八條規定,扣除應提列之準備
    金後,全部交付信託或取得銀行十足履約保證。(草案第七條)
七、明定發行機構申請自行發行或與國外機構合作發行電子票證,主管機關得不予核
    准之情形。(草案第八條)
八、規定發行機構應確保其業務章則所載消費者於國外使用國際通用電子票證之權益
    保障措施及消費糾紛處理程序,符合各該國外使用地區之法律,以維護持卡人之
    權益。(草案第九條)
九、明定發行機構應要求合作發行電子票證之國外機構確保電子票證交易資料之隱密
    性、安全性以及資料傳輸、交換或處理之正確性。(草案第十條)
十、明定合作之國外機構發生特殊情事時,發行機構應擬具相關因應方案函報主管機
    關。(草案第十一條)
十一、規定發行機構終止辦理部分或全部自行發行或與國外機構合作發行國際通用電
      子票證業務,或暫停辦理部分業務,應依電子票證發行機構業務管理規則第十
      八條規定申請核准或事先函報備查。(草案第十二條)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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