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 |
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
公告事項: |
一、廢止機關: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廢止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二十一條第三款。 三、「金融機構監管接管辦法」原條文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會銀行局網站(網址: http://www.banking.gov.tw) ,「法規資訊/法規預告」網頁。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翌日起七日內陳 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本會銀行局 (二)地址:台北縣板橋市縣民大道 2 段 7 號 7 樓 (三)電話:02-89689630 (四)傳真:02-89691352 (五)電子郵件:banking01@banking.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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