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 |
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
公告事項: |
一、修正機關: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修正依據:證券交易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規定。 三、「證券商管理規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對照表及意見徵詢表詳如附件, 亦可至本會證券期貨局網站查閱(網址:http://www.sfb.gov.tw)。 四、對於前述草案有任何意見或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翌日起 7 日內向本會 證券期貨局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本會證券期貨局證券商管理組。 (二)地址:臺北市新生南路 1 段 85 號。 (三)電話:(02)27747311。 (四)傳真:(02)87734164。 (五)電子信箱: jeng@sfb.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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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
證券商管理規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 證券商管理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自七十七年十一月二十四日發布實施後,配合國 內經濟環境之變遷與證券商業務之開放,歷經四十四次修正。本次為檢討證券商提列 相關損失準備之必要性,及配合行政區域名稱變動等,爰修正本規則相關規定。本次 共計刪除二條、修正四條條文,修正要點臚列如下: 一、基於現行法令已規定證券商應於每年稅後盈餘項下提列一定比例之特別盈餘公積 ,應可用於彌補證券商因業務經營所發生之相關產業風險損失,且依國內財務會 計準則第三十四號公報之規定,其尚須對帳上之金融資產及應收帳款為定期評價 ,故應無須再提列「買賣損失準備」及「違約損失準備」,爰刪除現行條文第十 一條及第十二條,並配合修正相關規定。(修正條文第十三條、第六十條、第六 十二條之三) 二、另為因應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起部分縣市改制為直轄市,配合行政區域名稱 變動,爰將本規則「臺北市、縣」修正為「臺北市、新北市」。(修正條文第四 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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