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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修正「信託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暨經營與管理人員應具備信託專門學識或經 驗準則」第十六條之一、第十七條、第二十二條條文。

公告日期: 099.12.13
預告日期: 099.12.13 ~ 099.12.23
發文字號: 金管銀票字第09940006400號 公告
據: 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修正依據:信託業法第六條、第二十四條第四項及不動產證券化條例第四條第三
    項。
三、「信託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暨經營與管理人員應具備信託專門學識或經驗準
    則」第十六條之一、第十七條、第二十二條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會銀
    行局網站(網址:http://www.banking.gov.tw) ,「法規資訊/法規預告」網
    頁。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翌日起七日內陳
    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本會銀行局
(二)地址:台北縣板橋市縣民大道 2  段 7  號 7  樓
(三)電話:02-89689765
(四)傳真:02-89691357
(五)電子郵件:banking04@banking.gov.tw
容:
信託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暨經營與管理人員應具備信託專門學識或經驗準則第十
六條之一、第十七條、第二十二條修正草案總說明
「信託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暨經營與管理人員應具備信託專門學識或經驗準則」
(以下簡稱本準則)自八十九年九月三十日訂定發布後,歷經五次修正。鑑於金融機
構辦理財富管理或提供金融商品投資服務,多涉及以信託方式辦理,而部分信託業受
託投資人員之行為時有引發爭議,為避免業務人員或主管人員於辦理金融商品投資服
務有不當行為或重大影響客戶權益之情事,增加信託業之經營風險,爰於本準則增訂
信託業經營與管理人員,若因違反相關行為規範且有具體事證證明因而致客戶發生重
大損失,經信託業予以暫停執行職務或撤銷登錄之處置者,該等人員於受處置期間,
因不符本準則之資格,即不得以信託方式受理客戶之委託辦理金融商品投資服務,藉
以強化對信託業經營與管理人員不當行為之管理,俾落實客戶權益之保障並降低信託
業之經營風險。
本準則計修正二條、新增一條,修正重點如下:
一、增訂信託業經營與管理人員應符合之資格條件,應無因違反相關行為規範,而受
    信託業於最近三年內予以撤銷登錄或予以停止執行職務處置期間尚未結束之情事
    (修正草案第十六條之一):
(一)增訂如信託業經營與管理人員違反相關行為規範且有具體事證證明致客戶發生
      重大損失,而受信託業予以停止執行職務或撤銷登錄處置者,不符合信託業經
      營與管理人員之資格。
(二)訂定違反相關行為規範之情事,包括使客戶誤信能保證本金之安全與獲利、以
      誇大不實之方式對金融商品作不當之比較、未經客戶授權,擅自為客戶進行交
      易及不當要求收受金錢等其他利益等。
二、增訂信託業經營與管理人員違反相關行為規範而受停止執行職務或撤銷登錄處置
    者,同業公會應為相關登錄(修正草案第十七條):
(一)信託業經營與管理人員違反相關行為規範而遭撤銷登錄處置或停止執行職務處
      置累計滿二年應撤銷登錄者,係屬違規情節較重大之情形,爰增訂同業公會自
      撤銷登錄之日起三年內,不得受理其登錄。
(二)有關信託業對其違規之經營與管理人員所為相關處置之應遵循事項,以及同業
      公會配合辦理之登錄及訂定申復制度事宜,明文授權由同業公會擬訂,報請主
      管機關核定。
三、施行緩衝期:考量同業公會須配合訂定相關授權規範,以及電腦登錄系統待規劃
    、設計與修正等,本修正草案自發布日後六個月施行。(修正草案第二十二條)
    。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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