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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修正「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保險公證人管理規則」草案

公告日期: 099.12.16
預告日期: 099.12.16 ~ 099.12.23
發文字號: 金管保理字第09902660912號 公告
據: 行政程序法第151條第2項準用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修正依據:保險法第 177  條。
三、「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保險公證人管理規則」
    修正草案總說明、條文對照表及意見徵詢表如附件,本草案另詳載於本會保險局
    網站(網址:http://www.ib.gov.tw),法規資訊項下「法規預告」選項下網頁
    。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翌日起 7  日內
    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二)地址:台北縣板橋市 22041  縣民大道 2  段 7  號 17 樓
(三)電話:02-89680715
(四)傳真:02-89691099
(五)電子郵件:ynchen@ib.gov.tw
容:

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修正草案總說明
「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係由財政部於九十二年十二月八日依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七條
規定訂定,並於九十四年二月十八日修正部分條文及於九十九年二月四日修正第七條
條文。今考量社會大眾透過保險代理人購買保險商品比重日益增加,為提升保險代理
人執行業務素質並強化公會功能、增進消費者權益保障及健全保險通路管理,爰擬具
本規則修正草案,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簡化執業證書記載事項,並強化公會自律功能
(一)簡化公司執業證書之記載事項為公司名稱及所經營業務,至負責人、營業所在
      地及資本額等原登記事項之變更,改向所屬公會報備,並由各公會訂定作業要
      點管理之。(修正條文第十二條)
(二)責成公會應於其網站公開揭露所屬會員之相關資訊,俾供社會大眾檢閱,以落
      實業者自律及強化公會功能。(修正條文第三十六條)
二、放寬公司之許可登記條件
(一)放寬公司組織者得以變更營業項目方式,申請許可登記經營保險代理人業務。
      (修正條文第八條及第四十四條)
(二)放寬保險代理人公司得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設立分公司之消極資格限制。(修
      正條文第三十七條)
三、強化保險代理人之監理,以增進消費者權益保障
(一)明定保險代理人公司名稱應標明專業,且限專業經營。(修正條文第十條)
(二)明定保險代理人公司之經理人委任或解任,應依法辦理登記。(修正條文第十
      一條)
(三)為確實管理保險代理人之經營現況,明定保險代理人公司之停業、復業、終止
      營業、解散等事宜,應先報請主管機關核准。(修正條文第十七條)
(四)強化保險市場招攬紀律,增訂保險代理人不得授權第三人代為執行業務、不得
      將非所僱用之代理人或業務員招攬之保件轉報保險人,及不得聘用未具業務員
      資格者為其招攬保險業務。(修正條文第三十八條)
(五)增訂代理人以票據解繳保險業之保險費,非要保人本人名義開立者,應出具要
      保人之聲明書。(修正條文第三十一條)

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修正草案總說明
「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係由財政部於九十二年十二月八日依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七條
規定訂定,並於九十四年二月十六日修正部分條文及於九十九年二月四日修正第七條
條文。今考量社會大眾透過保險經紀人購買保險商品比重日益增加,為提升保險經紀
人執行業務素質並強化公會功能、增進消費者權益保障及健全保險通路管理,爰修正
本規則。其主要修正要點如下:
一、簡化執業證書記載事項,並強化公會自律功能
(一)簡化公司執業證書之記載事項為公司名稱及所經營業務,至負責人、營業所在
      地及資本額等原登記事項之變更,改向所屬公會報備,並由各公會訂定作業要
      點管理之。(修正條文第十二條及第三十四條)
(二)責成公會應於其網站公開揭露所屬會員之相關資訊,俾供社會大眾檢閱,以落
      實業者自律及強化公會功能。(修正條文第三十七條)
二、放寬公司之許可登記條件
(一)放寬公司組織者得以變更營業項目方式,申請許可登記經營保險經紀人業務。
      (修正條文第八條及第四十五條)
(二)放寬保險經紀人公司得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設立分公司之消極資格限制。(修
      正條文第三十八條)
三、強化保險經紀人之監理,以增進消費者權益保障
(一)明定保險代理人公司名稱應標明專業,且限專業經營。(修正條文第十條)
(二)明定保險經紀人公司之經理人委任或解任,應依法辦理登記。(修正條文第十
      一條)
(三)為確實管理保險經紀人之經營現況,明定保險經紀人公司之停業、復業、終止
      營業、解散等事宜,應先報請主管機關核准。(修正條文第十七條)
(四)增訂保險經紀人不得授權第三人代為執行業務、不得將非所僱用之經紀人或業
      務員招攬之保件轉報保險人,及不得聘用未具業務員資格者為其招攬保險業務
      ,以強化保險市場招攬紀律。(修正條文第三十九條)
(五)增訂保險經紀人應將被保險人洽訂保險契約時之有關文件留存建檔,另要保人
      以非本人名義開立票據繳交保險費,非經要保人出具聲明書者,經紀人不得收
      取。(修正條文第三十二條)

保險公證人管理規則修正草案總說明
「保險公證人管理規則」係由財政部於九十二年十二月八日依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七條
規定訂定,並於九十四年九月二十七日、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及九十九年二月四
日修正部分條文。今為強化公會功能及健全保險市場管理,爰擬具本規則修正草案。
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簡化執業證書記載事項,並強化公會自律功能
(一)簡化公司執業證書之記載事項為公司名稱及所經營業務,至負責人、營業所在
      地及資本額等原登記事項之變更,改向所屬公會報備,並由各公會訂定作業要
      點管理之。(修正條文第十二條)
(二)明定公會應於其網站公開揭露所屬會員之相關資訊,俾供社會大眾檢閱,以落
      實業者自律及強化公會功能。(修正條文第三十四條)
二、放寬公司之許可登記條件
(一)放寬公司組織者得以變更營業項目方式,申請許可登記經營保險公證人業務。
      (修正條文第八條及第四十二條)
(二)放寬保險公證人公司得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設立分公司之資格條件。(修正條
      文第三十五條)
三、強化保險公證人之監理
(一)明定保險公證人公司之經理人委任或解任,應依法辦理登記。(修正條文第十
      一條)
(二)明定保險公證人公司之停業、復業、終止營業、解散等事宜,應先報請主管機
      關核准。(修正條文第十七條)
(三)增訂公證人不得授權第三人代為執行業務,俾以強化保險公證業務之管理。(
      修正條文第三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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