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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修正「公開發行銀行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八條、第十四條、第二十四條及第十
八條格式暨「金融控股公司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十二條、第十八條、第二十七條及
第二十二條格式。
公告日期: |
099.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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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日期: |
099.12.09
~
099.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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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
金管銀法字第 09910007020 號
公告 |
依據: |
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
公告事項: |
一、修正機關: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修正依據: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第二項。 三、「公開發行銀行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八條、第十四條、第二十四條及第十八條 格式修正草案暨「金融控股公司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十二條、第十八條、第二 十七條及第二十二條格式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會銀行局網站(網址: http://www.banking.gov.tw) ,「法規資訊/法規預告」網頁。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翌日起七日內陳 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本會銀行局 (二)地址:台北縣板橋市縣民大道 2 段 7 號 7 樓 (三)電話:02-8968-9656 (四)傳真:02-8969-1352 (五)電子郵件:banking01@banking.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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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
公開發行銀行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八條、第十四條、第二十四條及第十八條格式修正 草案總說明 公開發行銀行財務報告編製準則(以下簡稱本準則)於九十二年六月二日依據證券交 易法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其後歷經九十四年九月二十七日、九十六年六月二十 八日及九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三次修正。 本次為配合我國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三十四號「金融商品之會計處理準則」(以下簡 稱第三十四號公報)第三次修正條文之實施,修正本準則。本次計修正三條條文,修 正重點如下: 一、依據第三十四號公報第三次修正條文之相關規定,銀行原始產生之放款及應收款 應以個別或組合方式評估減損損失,並認列備抵呆帳,爰規定銀行應收款項暨貼 現及放款應依第三十四號公報規定評估減損損失。(修正條文第八條) 二、為詳盡表達放款及應收款減損損失評估情形,爰增列銀行應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 揭露放款及應收款減損準備評估情形。(修正條文第十四條) 三、因有效利率和約定利率不同而產生之折溢價攤銷,修正應收款項明細表暨貼現及 放款明細表,增列折溢價調整欄位。(修正條文第十八條格式) 四、配合第三十四號公報第三次修正條文之實施,規定本次修正條文自一百年一月一 日施行。(修正條文第二十四條) 金融控股公司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十二條、第十八條、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二條格式 修正草案總說明 金融控股公司財務報告編製準則(以下簡稱本準則)於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日依據證 券交易法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其後歷經九十五年一月二十四日、九十六年六月 二十八日及九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三次修正。 本次為配合我國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三十四號「金融商品之會計處理準則」(以下簡 稱第三十四號公報)第三次修正條文之實施,修正本準則。本次計修正三條條文,修 正重點如下: 一、依據第三十四號公報第三次修正條文之相關規定,原始產生之放款及應收款應以 個別或組合方式評估減損損失,並認列備抵呆帳,爰規定金融控股公司應依第三 十四號公報規定,於合併報表中對應收款項暨貼現及放款評估減損損失。(修正 條文第十二條) 二、為詳盡表達放款及應收款減損損失評估情形,爰增列金融控股公司之合併財務報 表應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揭露放款及應收款減損準備評估情形。(修正條文第十 八條) 三、因有效利率和約定利率不同而產生之折溢價攤銷,修正應收款項明細表暨貼現及 放款明細表,增列折溢價調整欄位。(修正條文第二十二條格式) 四、配合第三十四號公報第三次修正條文之實施,規定本次修正條文自一百年一月一 日施行。(修正條文第二十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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