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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修正「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承保及理賠作業處理辦法」第三條、第十四條草案。

公告日期: 098.09.22
預告日期: 098.09.22 ~ 098.09.29
發文字號: 金管保策字第09802561752號 公告
據: 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修正依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四十六條。
三、「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承保及理賠作業處理辦法」第三條、第十四條修正草案及預
    告徵詢意見表如附件。本案另詳載於本會保險局網站(網址:http://www.ib.go
    v.tw)保險法規項下「法規草案預告」選項下網頁。
四、對於公告內容如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日起七日內,
    以書面(詳附件電子檔)或電子郵件(電子郵件地址:thchen@ib.gov.tw)向本
    會保險局提出(地址:台北縣板橋市 22041  縣民大道 2  段 7  號 17 樓)。
容: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承保及理賠作業處理辦法第三條、第十四條修正草案總說明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承保及理賠作業處理辦法自九十四年六月二十二日發布施行,歷經
二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係於九十八年四月十三日。本次修正係鑒於要保人於保險期
間屆滿後仍未續保者,保險人依法為第二次及第三次續保通知時,並未說明契約生效
日之起算時點,致實務上糾紛頻傳。為避免爭議以減少糾紛,並確保消費者得以明確
知悉未續保而重新投保時之契約生效時點,爰擬具第三條及第十四條修正草案,其修
正要點如下:
一、要保人於保險期間屆滿後仍未續保者,保險人應於保險期間屆滿後三十日內,再
    為第二次及第三次續保通知,惟實務上保險人為續保通知時,並未說明契約生效
    日之起算時點,致消費者雖於保險人為第一次續保通知而未投保後,惟保險人再
    依第二次與第三次通知後投保者,誤以為可與前一年度之保險期間銜接,而發生
    追溯投保情形,一旦保險事故發生乃生紛爭,爰將「續保通知」修正為「重新投
    保之通知」,俾以區別續保與重新投保之不同,並增訂保險人為該重新投保之通
    知時,應載明契約係自重新投保日開始生效,俾要保人得明確知悉,以避免爭議
    。(修正條文第三條)
二、對於同一汽車交通事故牽涉數汽車時,相關保險人及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
    補償基金對於乘客或車外第三人之損害賠償,應負連帶責任,為符法律正確用語
    ,並檢視各項規定,爰作文字修正。(修正條文第十四條)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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