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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修正「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十條及第十一條附表六修正草案及「公司募集發行有價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五條、第十條、第三十一條及第十一條附表九修正草案。
公告日期: |
099.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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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日期: |
099.12.09
~
099.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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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
金管證發字第0990069926號
公告 |
依據: |
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
公告事項: |
一、修正機關: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修正依據:證券交易法第三十條第二項及第三十六條第三項之規定。 三、旨揭二項準則修正草案之總說明、條文對照表、附表及意見徵詢表詳如附件,亦 可至本會證券期貨局網站查閱(網址: http://www.sfb.gov.tw)。 四、對於前述草案內容有任何意見或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日起 7 日內向 本會證券期貨局陳述意見(請以電子檔案寄至 antonia@sfb.gov.tw )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本會證券期貨局證券發行組。 (二)地址:臺北市新生南路一段 85 號。 (三)電話:(02)27747300。 (四)傳真:(02)87734165。 (五)電子郵件: antonia@sfb.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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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
公司募集發行有價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五條、第十條、第三十一條及 第十一條附表九修正草案總說明 公司募集發行有價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以下簡稱本準則)自七十三年 十二月四日發布施行後,曾歷經十五次修正,茲為強化董事及監察人酬金、公司治理 運作情形等資訊揭露透明度,經參酌國際主要證券市場規範及兼顧我國國情,及配合 相關法規修正,爰修正本準則。本次共計修正三條文及四附表,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強化董事及監察人酬金資訊揭露: (一)參採現行美國及香港規定每位董事酬金皆採個別揭露方式,且於九十八年金融 風暴後各國皆致力於強化資訊揭露以達公司治理之目標,爰將現行規範「最近 二年度連續稅後虧損,應揭露個別董事及監察人之酬金」之條件,修正為「最 近年度稅後虧損者,應揭露個別董事及監察人之酬金」。(修正條文第十條及 附表五) (二)為強化董事及監察人揭露領取來自子公司以外轉投資事業酬金,爰修正相關附 表,規範公司董事或監察人領取來自子公司以外轉投資事業相關酬金者,應明 確填列所領取酬金金額。(修正第十條附表五) 二、強化公司治理運作情形之揭露: (一)配合「上市上櫃公司企業社會責任實務守則」之發布實施,爰增訂相關附表, 以充分揭露履行社會責任執行情形。(修正第三十一條附表五十六之二之一) (二)配合「上市上櫃公司誠信經營守則」之發布實施,爰規範公司應揭露履行誠信 經營情形及採行措施。(修正條文第三十一條) 三、強化外國發行人陸資持股比例之揭露:為瞭解外國發行人陸資持股比例,且鑑於 現行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基本資料表均要求揭露陸資比例,基於資訊 充分揭露原則,爰修正股東結構資訊相關附表,規範外國發行人應附註揭露陸資 持股比例。(修正第十一條附表九) 四、修正公開說明書封底之用印及簽名規定:鑒於現行募資案件申報表係加蓋公司及 負責人印鑑,及年報之封底亦規定應刊載公司印鑑及公司負責人之簽名或蓋章即 可,基於衡平性考量,爰修正公開說明書之封底,為加蓋公司印鑑並經負責人簽 名或蓋章。(修正條文第五條)
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十條及第十一條附表六修正草案總說明 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以下簡稱本準則)自七十七年六月七日發布施 行後,曾歷經十一次修正,茲為強化董事及監察人酬金、公司治理運作情形等資訊揭 露透明度,經參酌國際主要證券市場規範及兼顧我國國情,爰修正本準則。本次共計 修正一條文及三附表,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強化董事及監察人酬金資訊揭露: (一)參採現行美國及香港規定每位董事酬金皆採個別揭露方式,且於九十八年金融 風暴後各國皆致力於強化資訊揭露以達公司治理之目標,爰將現行規範「最近 二年度連續稅後虧損,應揭露個別董事及監察人之酬金」之條件,修正為「最 近年度稅後虧損者,應揭露個別董事及監察人之酬金」。(修正條文第十條及 附表一之二) (二)為強化董事及監察人揭露領取來自子公司以外轉投資事業酬金,爰修正相關附 表,規範公司董事或監察人領取來自子公司以外轉投資事業相關酬金者,應明 確填列所領取酬金金額。(修正第十條附表一之二) 二、強化公司治理運作情形之揭露: (一)配合「上市上櫃公司企業社會責任實務守則」之發布實施,爰增訂相關附表, 以充分揭露履行社會責任執行情形。(修正第十條附表二之二之一) (二)配合「上市上櫃公司誠信經營守則」之發布實施,爰規範公司應揭露履行誠信 經營情形及採行措施。(修正條文第十條) 三、強化外國發行人陸資持股比例之揭露:為瞭解外國發行人陸資持股比例,且鑑於 現行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基本資料表均要求揭露陸資比例,基於資訊 充分揭露原則,爰修正股東結構資訊相關附表,規範外國發行人應附註揭露陸資 持股比例。(修正第十一條附表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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