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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修正「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十三條、第二十條、第二十四條及第十八條附表四草案。

公告日期: 099.12.09
預告日期: 099.12.09 ~ 099.12.20
發文字號: 金管證投字第0990069586號 公告
據: 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修正依據: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十五條第五項。
三、「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十
    三條、第二十條及第二十四條及第十八條附表四修正草案總說明、條文對照表及
    意見徵詢表詳如附件,亦可至本會證券期貨局網站查閱(網址:http://www.sfb
    .gov.tw)。
四、對於前述草案有任何意見或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翌日起 7  日內向本會
    證券期貨局陳述意見(請以電子檔案寄至 yichien@sfb.gov.tw ),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本會證券期貨局投信投顧組。
(二)地址:臺北市新生南路一段 85 號。
(三)電話:(02)27747426。
(四)傳真:(02)87734154。
(五)電子郵件:yichien@sfb.gov.tw
容: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十三條、第
二十條、第二十四條及第十八條附表四修正草案總說明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係行政院金融
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依據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十五條第五項之授
權,於九十三年十月三十日訂定發布,期間歷經九十四年三月七日第一次修正及九十
七年一月三十日第二次修正,本次為參酌歐盟 UCITS Ⅳ 對關鍵投資人資訊(KII,
Key Investor Information)相關規範,爰修正本準則部分條文。本次共修正三條條
文,茲將其修正要點臚列如下:
一、為利投資人瞭解基金經理人之任期資訊,以評估經理人之穩定度,爰新增應揭露
    最近三年擔任該檔基金經理人之姓名及任期。(修正條文第十三條)
二、參酌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用語,爰調整第二款附表四內容文字,由買回手續費
    修改為買回收件手續費;另為利投資人明瞭,第二款附表四內容新增短線交易買
    回費用之計算及給付方式。(修正第十八條附表四)
三、參酌美國及歐盟之規定,並提供投資人更完整之參考資訊,爰修正基金運用狀況
    之內容,將投資績效揭露之每單位淨值走勢圖,及各年度每受益權單位收益分配
    之金額,由揭露最近三年改為揭露最近十年,並增訂應揭露最近十年各年度基金
    報酬率。另增訂應揭露最近五年基金支出之費用率,及配合金管會九十五年十二
    月十一日金管證四字第○九五○一四六四四四號令規定,修正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年度財務報告之報表名稱。(修正條文第二十條)
四、參酌歐盟 UCITS Ⅳ 對關鍵投資人資訊(KII,Key Investor Information) 之
    規範,調整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編製之簡式公開說明書應記載內容,另為利簡式公
    開說明書有一致性之表達方式,爰新增第二項簡式公開說明書範本格式由中華民
    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擬訂,報經金管會核定。(修正條文第二十
    四條)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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