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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修正「住宅地震保險危險分散機制實施辦法」第十條、第十三條草案。

公告日期: 099.12.06
預告日期: 099.12.06 ~ 099.12.13
發文字號: 金管保策字第09902566911號 公告
據: 行政程序法第151條第2項及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修正依據:保險法第 138  條之 1  第 3  項規定。
三、「住宅地震保險危險分散機制實施辦法」第十條、第十三條修正草案總說明、條
    文對照表及意見徵詢表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會保險局網站(網址:http://www
    .ib.gov.tw),法規資訊「法規預告」選項下網頁。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日起 7  日內
    ,以書面(詳附件電子檔)或電子郵件(電子郵件地址:fscib@ib.gov.tw )向
    本會保險局(地址:台北縣板橋市縣民大道 2  段 7  號 17 樓)提出。
容:
住宅地震保險危險分散機制實施辦法第十條、第十三條修正草案總說明
依據保險法第一百三十八條之一第三項規定,住宅地震保險危險分散機制之相關辦法
由主管機關定之。依據前揭授權,「住宅地震保險共保及危險承擔機制實施辦法」自
九十年十一月三十日發布施行,分別於九十四年十二月一日、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九
日、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及九十七年十二月三十日四次修正,並於第三次修正時
,配合保險法第一百三十八條之一修正授權前開辦法訂定之範圍,並修正該辦法名稱
為「住宅地震保險危險分散機制實施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本次為配合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四十號「保險合約之會計處理準則」(以下簡稱第四
十號公報)於一百年一月一日施行,考量住宅地震保險實際作業情形,並參酌九十八
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財字第○九八○二五一三一九二
號令修正發布「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相關規定,爰修正本辦法,本辦法現行
條文計十三條,本次修正二條,修正要點如次:
一、配合第四十號公報之施行,規定本保險共保組織會員之特別準備金自一百年一月
    一日起,每年新增提存數應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二十二號扣除所得稅後之餘額
    ,提列於業主權益項下之特別盈餘公積科目。(修正條文第十條)
二、配合第四十號公報規定,本保險共保組織會員之特別準備金不應列為負債,為優
    先降低原列於負債項下之提存金額,規定該特別準備金自一百年一月一日起之沖
    減或收回之順序及處理方式。(修正條文第十條)
三、明示本次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為自一百年一月一日起施行。(修正條文第十三條
    )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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