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預告修正「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會計處理及業務財務資料陳報辦法」第三條、第九條、第十二條及第四條附件草案。

公告日期: 099.11.12
預告日期: 099.11.12 ~ 099.11.19
發文字號: 金管保策字第09902566363號 公告
據: 行政程序法第151條第2項及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修正依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 47 條第 3  項規定。
三、「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會計處理及業務財務資料陳報辦法」第三條、第九條、第十
    二條及第四條附件修正草案總說明、條文對照表及意見徵詢表如附件。本案另載
    於本會保險局網站(網址:http://www.ib.gov.tw),保險法規「法規草案預告
    」選項下網頁。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日起 7  日內
    ,以書面(詳附件電子檔)或電子郵件(電子郵件地址:fscib@ib.gov.tw )向
    本會保險局(地址:台北縣板橋市縣民大道 2  段 7  號 17 樓)提出。
容: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會計處理及業務財務資料陳報辦法第三條、第九條、第十二條及第
四條附件修正草案總說明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會計處理及業務財務資料陳報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係由行政院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會商交通部,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四十七條第三項之授權,
於九十四年十月七日發布訂定,歷經九十六年六月、九十七年十二月、九十八年十二
月及九十九年七月四次修正。本次修正係因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四十號保險合約之會
計處理準則的發布,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業已統合並修正相關規定,於一百年一
月一日起施行,本辦法配合修正相關規定,並同時修正第四條附件強制汽車責任保險
會計分錄處理方式。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配合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七條、第八條及第十條規定,修正損益會計科目
    及新增再保險準備資產科目。(修正條文第三條)
二、配合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七條、第八條及第十條規定,修正強制汽車責任
    保險會計分錄處理方式。(修正條文第四條附件)
三、配合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十三條第二十二款規定,經營強制汽車責任保險
    業務應揭露收入與成本等資訊,爰明定保險人應編製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收入成本
    明細表。(修正條文第九條)
四、配合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於一百年一月一日起施行,明定本次修正條文之施
    行日期。(修正條文第十二條)
圖表附件:
發表建議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