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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修正「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會計處理及業務財務資料陳報辦法」第三條、第九條、第十二條及第四條附件草案。
公告日期: |
099.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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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日期: |
099.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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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9.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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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
金管保策字第09902566363號
公告 |
依據: |
行政程序法第151條第2項及第154條第1項。 |
公告事項: |
一、修正機關: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修正依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 47 條第 3 項規定。 三、「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會計處理及業務財務資料陳報辦法」第三條、第九條、第十 二條及第四條附件修正草案總說明、條文對照表及意見徵詢表如附件。本案另載 於本會保險局網站(網址:http://www.ib.gov.tw),保險法規「法規草案預告 」選項下網頁。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日起 7 日內 ,以書面(詳附件電子檔)或電子郵件(電子郵件地址:fscib@ib.gov.tw )向 本會保險局(地址:台北縣板橋市縣民大道 2 段 7 號 17 樓)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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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會計處理及業務財務資料陳報辦法第三條、第九條、第十二條及第 四條附件修正草案總說明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會計處理及業務財務資料陳報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係由行政院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會商交通部,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四十七條第三項之授權, 於九十四年十月七日發布訂定,歷經九十六年六月、九十七年十二月、九十八年十二 月及九十九年七月四次修正。本次修正係因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四十號保險合約之會 計處理準則的發布,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業已統合並修正相關規定,於一百年一 月一日起施行,本辦法配合修正相關規定,並同時修正第四條附件強制汽車責任保險 會計分錄處理方式。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配合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七條、第八條及第十條規定,修正損益會計科目 及新增再保險準備資產科目。(修正條文第三條) 二、配合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七條、第八條及第十條規定,修正強制汽車責任 保險會計分錄處理方式。(修正條文第四條附件) 三、配合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十三條第二十二款規定,經營強制汽車責任保險 業務應揭露收入與成本等資訊,爰明定保險人應編製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收入成本 明細表。(修正條文第九條) 四、配合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於一百年一月一日起施行,明定本次修正條文之施 行日期。(修正條文第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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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表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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