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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修正「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第十五條之一草案。

公告日期: 099.11.11
預告日期: 099.11.11 ~ 099.11.18
發文字號: 金管保財字第09902511452號 公告
據: 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修正依據: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六條之四第三項。
三、「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第十五條之一修正草案總說明、條文對照表及
    意見徵詢表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會保險局網站(網址:http://www.ib.gov.tw
    ),「保險法規/法規草案預告」網頁。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翌日起 7  日
    內,以書面(詳附件電子檔)或電子郵件(電子郵件地址:ytko@ib.gov.tw)向
    本會保險局(地址:台北縣板橋市縣民大道 2  段 7  號 17 樓)提出。
容:
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第十五條之一修正草案總說明
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自八十二年三月六日訂定發布施行後,曾歷經十四次修
正,茲因依現行保險法相關法令規定,保險業經營之非投資型保單,無論係以新臺幣
或外幣收付,其依保險法相關規定提列之各種準備金,均適用同一國外投資上限,現
行規定對於經營外幣收付非投資型人身保險業務(以下簡稱外幣收付保險業務)之保
險業者而言,其國外資產因受配置比例限制而使其資產負債配置效率亦受到影響,為
健全保險業之經營,爰擬具本辦法第十五條之一修正草案,增列保險業國外投資額度
依外幣收付保險業務經營情況彈性調整之相關規定。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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