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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修正「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七條之一第四項重大消息範圍及其公開方式管理辦法」條文草案。

公告日期: 099.11.04
預告日期: 099.11.04 ~ 099.11.16
發文字號: 金管證交字第0990063116號 公告
據: 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修正依據: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七條之一規定。
三、本公告修正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七條之一第四項重大消息範圍及其公開方式管
    理辦法,名稱將修正為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七條之一第五項及第六項重大消息
    範圍及其公開方式管理辦法,旨揭管理辦法修正條文草案總說明、條文對照表及
    意見徵詢表詳如附件,亦可至本會證券期貨局網站查閱(網址:http://www.sf
    b.gov.tw)。
四、對於前述草案內容有任何意見或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翌日起 7  日內向
    本會證券期貨局陳述意見(請以電子檔案寄至 joe@sfb.gov.tw) 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本會證券期貨局證券交易組。
(二)地址:臺北市新生南路一段 85 號。
(三)電話:(02)27747423。
(四)傳真:(02)87734419。
(五)電子郵件:joe@sfb.gov.tw
容:
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七條之一第四項重大消息範圍及其公開方式管理辦法修正草案
總說明
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七條之一第四項重大消息範圍及其公開方式管理辦法(以下簡
稱本辦法)於九十五年五月三十日發布施行迄今,為使重大消息規範更為周延明確,
並配合九十九年六月二日修正後證券交易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條之一,
將非股權性質之公司債納入內線交易規範之行為客體及授權主管機關針對重大影響發
行股票公司支付本息能力消息之範圍及公開方式等相關事項訂定相關辦法,爰修正本
辦法。本次修正法規名稱及條文共七條。茲將修正要點臚列如下:
一、配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條之一修正,修正本辦法名稱為「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
    七條之一第五項及第六項重大消息範圍及其公開方式管理辦法」。
二、為期周延明確,爰參酌實務狀況增訂涉及公司之財務、業務之重大消息範圍之項
    目。(修正條文第二條)
三、增訂依法執行搜索之人員至公司、其控制公司或重要子公司執行搜索者,屬涉及
    該證券之市場供求之重大消息。(修正條文第三條)
四、配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條之一第六項之訂定,及參酌本法施行細則第七條、本辦
    法第二條及實務狀況,增訂公司有重大影響其支付本息能力之消息範圍,並將經
    銀行保證之公司債排除適用。(修正條文第四條)
五、為免外界錯誤解讀重大消息須確定始為成立,爰修正消息成立時點之相關文字。
    (修正條文第五條)
六、配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條之一第一項有關消息沈澱時間延長為十八小時及增訂本
    辦法第四條,爰修正消息公開方式之相關文字。(修正條文第六條)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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