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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修正「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八條、第七十條草案。

公告日期: 099.08.27
預告日期: 099.08.27 ~ 099.09.06
發文字號: 金管證發字第0990046875號 公告
據: 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修正依據:證券交易法第二十二條規定。
三、旨揭準則修正草案總說明、條文對照表及意見徵詢表詳如附件,亦可至本會證券
    期貨局網站查閱(網址:http://www.sfb.gov.tw)。
四、對於前述草案內容有任何意見或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翌日起 7  日內向
    本會證券期貨局陳述意見(請以電子檔案寄至mono@sfb.gov.tw )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本會證券期貨局證券發行組。
(二)地址:臺北市新生南路一段 85 號。
(三)電話:(02)27747360。
(四)傳真:(02)87734165。
(五)電子郵件:mono@sfb.gov.tw
容:
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八條、第七十條修正草案總說明
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以下簡稱本準則)自七十七年七月二十六日發
布施行後,曾歷經二十四次修正,茲為配合公開發行公司辦理私募有價證券應注意事
項之修正,強化私募案件之管理,爰修正本準則。本次共修正二條條文。茲將修正要
點臚列如下:
一、明定未確實依公開發行公司辦理私募有價證券應注意事項規定辦理,情節重大者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得退回其申報辦理對外公開募
    集資金之案件。(修正條文第八條)
二、增(修)訂金管會對申報辦理私募補辦公開發行案件得予以退回之情事:
(一)公司內部人或關係人認購本次私募有價證券未符合公開發行公司辦理私募有價
      證券應注意事項規定,情節重大者。但取得證券交易所或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
      券櫃檯買賣中心核發同意函者,不在此限。(修正條文第七十條)
(二)股東會決議辦理私募有價證券前一年度為稅後純益且無累積虧損之公司,未依
      公開發行公司辦理私募有價證券應注意事項規定辦理,情節重大者。但取得證
      券交易所或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核發同意函者,不在此限。(
      修正條文第七十條)
(三)未依公開發行公司辦理私募有價證券應注意事項規定期間內完成股款或價款收
      足者。(修正條文第七十條)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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