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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修正「銀行對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之存款帳戶管理辦法」。
公告日期: |
099.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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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日期: |
099.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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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9.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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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
金管銀法字第09910004850號
公告 |
依據: |
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及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
公告事項: |
一、修正機關: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修正依據:銀行法第四十五條之二第三項。 三、「銀行對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之存款帳戶管理辦法」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 另載於本會銀行局網站(網址:http://www.banking.gov.tw) ,「法規資訊/ 法規預告」網頁。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翌日起七日內陳 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本會銀行局 (二)地址:台北縣板橋市縣民大道 2 段 7 號 7 樓 (三)電話:02-8968-9637 (四)傳真:02-8969-1352 (五)電子郵件:banking01@banking.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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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
銀行對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之存款帳戶管理辦法修正草案總說明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依據銀行法第四十五條之二第三項規定,訂定「銀行對疑 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之存款帳戶管理辦法」(以下稱本辦法),並已於九十五年四 月二十七日發布施行,期間並於九十五年七月六日作部分條文修正。 鑒於本辦法施行以來,外界諸多關切警示帳戶之警示期限最長五年、警示期間帳戶持 有人無法開立薪資轉帳戶等限制措施,造成民眾不便,進而影響其權益,為兼顧防杜 不法與限制人民權利間之平衡,適度放寬上開規範,爰修正本辦法。其修正重點如下 : 一、配合第十三條修正警示帳戶期間得開立薪資轉帳戶,並納入衍生管制帳戶管理予 以修正;並對於重大緊急案件,增訂應於期限內補辦公文書資料之通報程序,及 逾期時之處理機制。(修正條文第三條)。 二、配合法務部調查局組織法之修正,將法務部調查局洗錢防制中心修正為法務部調 查局洗錢防制處(修正條文第五條)。 三、縮短警示帳戶之限制期間,並配合調整警示帳戶內剩餘款項處理機制之相關作業 時程(修正條文第九條及第十一條)。 四、為保障民眾之工作權,增訂警示帳戶期間可開立薪資轉帳戶以應其工作之需要, 並訂定配套管理措施(修正條文第十三條及第十五條)。 五、對於具較高風險之存款客戶,增訂銀行應有適當之風險管理措施(修正條文第十 五條)。 六、考量第九條警示期限縮短後,需清查及調整警示帳戶通報系統修改相關事宜,爰 第九條施行日期另定(修正條文第二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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