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現在位置:
- 草案預告
-
歷史法規草案
- 法規草案內容
預告修正「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九條、第九條之一、「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二條之一、第三條、第十七條、「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三條、「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第六十五條、第六十五條之一、「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員管理規則」第三條之一、第七條、第二十條之二、「期貨經理事業管理規則」部分條文、「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部分條文。
公告日期: |
099.08.05
|
預告日期: |
099.08.05
~
099.08.18
|
發文字號: |
金管證券字第0990036770號
公告 |
依據: |
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規定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
公告事項: |
一、修正機關: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修正依據:證券交易法第十八條第二項、第五十四條第二項及第七十條、證券投 資信託及顧問法第六十九條及第七十七條第三項、期貨交易法第六十一條、第八 十二條第三項及第八十八條。 三、旨揭修正草案之總說明、條文對照表及意見徵詢表詳如附件,亦可至本會證券期 貨局網站查閱(網址:http://www.sfb.gov.tw)。 四、對於前述修正草案內容有任何意見或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翌日起 7 日 內向本會證券期貨局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本會證券期貨局證券商管理組。 (二)地址:臺北市新生南路一段 85 號。 (三)電話:(02)27747 (四)傳真:(02)87734 (五)電子郵件:agnes129@sfb.gov.tw
|
內容: |
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九條、第九條之一修正草案總說明 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自七十四年發布施行後,配合證券商業務之開放及 提昇證券商負責人及業務人員之服務品質,歷經十五次修正。本次為強化證券商公司 治理及名實相符,爰修正有關董事長與總經理之管理規範。本次修正要點如下: 一、為符合公司治理原則,明確定義總經理職責及限制總經理人數以一人為限。(修 正條文第九條) 二、為貫徹公司所有與公司經營分離原則,規範董事長不得兼任總經理。惟考量證券 商未兼營其他事業並僅經營單一業務,且僅有單一營業據點者,其業務性質較單 純;另因解散、合併而消滅或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 撤銷營業許可,且該事業之董事長或總經理有辭職等致無法繼續執行職務或其他 事項等特殊情形,宜另有處理機制,得依但書規定報經金管會核准後排除適用。 (修正條文第九條) 三、明定證券商若有不符修正規定情形之調整改善期限,俾供遵循。(修正條文第九 條之一)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二條之一、第三條、第十七條修正草 案總說明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係行政院金融監督 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依據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六十九條規定之授權, 於九十三年十月三十日訂定發布,歷經九十四年九月二十日及九十七年三月十日二次 修正。由於現行規定未就總經理職責明確定義亦未限制總經理人數,本次為強化證券 投資信託事業公司治理及名實相符,爰修正董事長與總經理之管理規範。計修正三條 ,其主要修正要點如下: 一、增訂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董事長不得兼任總經理及特殊情形經金管會核准者,得 排除限制之但書規定。(修正條文第二條之一) 二、為符合公司治理原則及名實相符,爰增訂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總經理人數、職責及 若有不符修正規定情形之調整改善期限。(修正條文第三條)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三條修正草案總說明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係行政院金融監督 管理委員會依據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六十九條規定之授權而訂定,於九十三年十 月三十日訂定發布,前曾於九十四年九月二十日及九十七年五月二日修正。由於現行 規定未就總經理職責明確定義亦未限制總經理人數,為強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公司治 理及名實相符,爰修正本規則第三條,證券投資顧問事業須設置總經理一人,負責綜 理全公司業務。 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第六十五條、第六十五條之一修正草案總說明 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自六十八年七月十八日發布施行後,歷經 八次修正。由於現行規定未就總經理職責明確定義,亦未限制總經理人數,本次為強 化證券金融事業公司治理及名實相符,明確定義總經理職責與限制總經理人數以及禁 止兼任其他職務,俾利業者遵循,爰修正本規則第六十五條,新增第六十五條之一。 本次修正要點如下: 一、明確規定證券金融事業僅得設總經理一人,負責綜理全公司業務。董事長不得兼 任總經理,有特殊情形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者,得排除禁止兼任之 但書規定。(修正條文第六十五條) 二、訂定證券金融事業若有不符修正規定情形之調整期限。(修正條文第六十五條之 一) 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員管理規則第三條之一、第七條、第二十條之二修正草案總說明 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員管理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自八十六年五月三十日訂定發布 後,歷經八次修正。本次為強化期貨商公司治理及名實相符,爰修正董事長及總經理 之管理規範。 本規則現行條文計二十七條,本次修正二條、增訂一條;修正後,全部條文共二十八 條,修正要點如下: 一、為符合公司治理原則及名實相符,爰增訂期貨商總經理之人數及其職責。(修正 條文第三條之一) 二、為使期貨商高階主管之職責明確劃分,董事長及總經理不宜由同一人擔任,爰增 訂期貨商之董事長不得兼任總經理,惟考量期貨商如有特殊個案情形,宜另有處 理機制,爰明定期貨商如有但書所列情形之一且報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核准者,排除上開限制之適用。(修正條文第七條) 三、考量期貨商如有不符修正條文第三條之一第一項或第七條第一項規定情形者,需 一段作業期間予以調整,爰明定其調整期限,以利遵循。(修正條文第二十條之 二) 期貨經理事業管理規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 期貨經理事業管理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自九十一年十一月八日發布訂定後,歷經 三次修正。本次為強化期貨經理事業公司治理及名實相符,爰修正董事長及總經理之 管理規範。 本規則現行條文計六十七條,本次修正四條、增訂二條;修正後,全部條文共六十九 條,修正要點如下: 一、為符合公司治理原則及名實相符,並使期貨業高階主管人員之管理趨於一致,爰 增訂期貨經理事業總經理之人數、職責、資格條件及聘任程序。(修正條文第五 十一條之一) 二、為使期貨經理事業高階主管之職責明確劃分,董事長及總經理不宜由同一人擔任 ,爰增訂期貨經理事業之董事長不得兼任總經理,惟考量期貨經理事業如有特殊 個案情形,宜另有處理機制,爰明定期貨經理事業如有但書所列情形之一且報經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者,排除上開限制之適用。(修正條文第五十六 條) 三、考量期貨經理事業如有不符修正條文第五十一條之一第一項或第五十六條第一項 規定情形者,需一段作業期間予以調整,爰明定其調整期限,以利遵循;另考量 期貨經理事業現任總經理可能有不符修正條文第五十一條之一第二項及第三項所 定資格條件及聘任程序之情形,爰明定有該情形之人員得於原職務或任期內續任 ,並明定期貨經理事業人員於本規則本次修正後升任或充任總經理者,應符合第 五十一條之一第二項及第三項所定資格條件及聘任程序;不符者,解任之。(修 正條文第六十六條之一) 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 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自九十六年七月十日發布訂定後,歷經一 次修正。本次為強化期貨信託事業公司治理及名實相符,爰修正董事長及總經理之管 理規範。 本規則現行條文計六十五條,本次修正四條,增訂一條;修正後,全部條文共六十六 條,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為符合公司治理原則及名實相符,爰增訂期貨信託事業總經理之人數及其職責。 (修正條文第四十三條) 二、考量期貨信託事業董事長與總經理之職責已明定應明確劃分,惟鑒於該事業如有 特殊個案情形,宜另有處理機制,爰將原規定酌修文字為「期貨信託事業之董事 長不得兼任總經理」,並兼顧特殊個案情形,明定期貨信託事業如有但書所列情 形之一且報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者,排除上開限制之適用。(修正 條文第五十條) 三、考量期貨信託事業如有不符修正條文第四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情形者,需一段作業 期間予以調整,爰明定其調整期限,以利遵循。(修正條文第六十四條之一)
|
圖表附件: |
|
發表建議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