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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修正「保險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準則」第4條、第5條之1、第9條草案
公告日期: |
099.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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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日期: |
099.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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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9.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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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
金管保理字第09902557062號
公告 |
依據: |
行政程序法第151條第2項準用第154條第1項 |
公告事項: |
一、修正機關: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修正依據:保險法第 137 條之 1。 三、「保險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準則」第 4 條、第 5 條之 1、第 9 條修正 草案總說明、條文對照表及意見徵詢表如附件,本草案另詳載於本會保險局網站 (網址:http://www.ib.gov.tw),法規資訊項下「法規預告」選項下網頁。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日起 7 日內 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二)地址:台北縣板橋市 22041 縣民大道 2 段 7 號 17 樓 (三)電話:02-89680101 (四)傳真:02-89691300 (五)電子郵件:monicalee@ib.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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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
保險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準則第四條、第五條之一、第九條修正草案總說明 「保險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準則」(下稱本準則)係依保險法第一百三十七條之 一之授權,並於八十一年九月十七日以台財保字第八一一七六四五一五號令發布,歷 經八十三年、八十六年、九十二年、九十三年、九十八年及九十九年共六次修正。為 強化公司治理,保險業負責綜理公司業務之總經理應僅有一人,並考量企業「經營權 」及「所有權」分立,落實風險控管,董事長與總經理仍應分別行使職權為宜,爰有 限制保險業總經理人數及董事長不得兼任總經理之必要。本準則現行條文共十條,本 次計修正二條,新增一條,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為回歸公司治理精神,且為避免雙(多)總經理職權混淆不清,或有以其他職務 名稱行擔任總經理職掌範圍事項,影響保險業穩健經營,爰定明保險業總經理之 功能並採單一總經理制。(修正條文第四條) 二、為落實公司治理監督制衡精神,經理部門對董事會負責之公司治理原則,並考量 企業「經營權」及「所有權」應分立,董事長與總經理應分別行使職權為宜,爰 定明保險業董(理)事長除有特殊情形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外,不得兼任總經理。 (修正條文第五條之一) 三、本準則修正前,保險業既有之雙(多)總經理,應於修正發布之日起六個月內調 整為單一總經理;保險業董(理)事長已經主管機關核准兼任總經理者,應於一 年內終止兼任。(修正條文第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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