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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修正「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第十二條修正條文草案。

公告日期: 099.08.06
預告日期: 099.08.06 ~ 099.08.13
發文字號: 金管保財字第09902508182號 公告
據: 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修正依據: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六條之四第三項。
三、「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第十二條修正條文草案總說明、條文對照表及
    意見徵詢表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會保險局網站(網址:http://www.ib.gov.tw
    ),「保險法規/法規草案預告」網頁。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日起 7  日內
    ,以書面(詳附件電子檔)或電子郵件(電子郵件地址:ytko@ib.gov.tw)向本
    會保險局(地址:台北縣板橋市縣民大道 2  段 7  號 17 樓)提出。
容:
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第十二條修正草案總說明
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下稱本辦法)最近一次係於九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修正發布,本次為落實院長於行政院九十七年六月二十六日第三○九八次院會中有關
政府應儘速推動兩岸法令鬆綁等相關提示,並達成持續擴大保險業之資金運用管道及
提升保險業資金運用效率與投資收益等相關政策目標,經參酌現階段已開放「證券投
資信託事業」等專業投資機構從事大陸地區掛牌上市有價證券之投資範圍,爰擬具本
辦法第十二條修正草案,增列保險業從事大陸地區特定有價證券投資之相關規定,修
正重點如下:
一、開放保險業從事香港地區證券交易市場由大陸地區政府或公司發行或經理之有價
    證券(國企股)、恆生香港中資企業指數成分股公司所發行之有價證券、香港地
    區由大陸政府、公司直接或間接持有股權百分之三十以上公司所發行之有價證券
    (紅籌股)等有價證券之投資,其投資條件及投資限額,均比照保險業對其他國
    家投資,依現行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相關規定辦理。
二、開放保險業從事大陸地區特定有價證券之投資,其投資項目及投資限額如下:
(一)投資大陸地區之中央政府公債及國庫券,其投資總額以保險業經核定國外投資
      額度百分之五為限。
(二)投資大陸地區掛牌上市之有價證券,包括集中市場交易股票、上市前首次公開
      募集股票、公司債、證券投資基金及指數股票型基金,其投資每一公司發行之
      有價證券總額,以保險業經核定國外投資額度百分之一及發行公司實收資本額
      百分之十為限。
(三)為大陸地區特定有價證券交易目的所持有之大陸地區人民幣存款。
(四)持有上開大陸地區中央政府公債、國庫券、掛牌上市有價證券、以及為大陸地
      區特定有價證券交易目的所持有之大陸地區人民幣存款之總金額,以保險業經
      核定國外投資總額百分之十為限。
三、明定保險業從事香港地區紅籌股等有價證券及大陸地區特定有價證券之投資者,
    除應確實遵循相關法令規定及各項資金運用內部作業規範,財產保險業及人身保
    險業並應分別依財產保險業辦理資訊公開管理辦法第十條及人身保險業辦理資訊
    公開管理辦法第十條規定,於資訊公開網頁之說明文件應記載內容之特別記載事
    項項下,公開揭露從事上開有價證券之投資總額及損益情形,並每季更新一次。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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