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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修正「人身保險業辦理資訊公開管理辦法」第九條及「財產保險業辦理資訊公開管理辦法」第九條。
公告日期: |
098.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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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日期: |
098.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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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8.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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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
金管保理字第09802556682號
公告 |
依據: |
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
公告事項: |
一、修正機關: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修正依據: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八條之二第三項。 三、「人身保險業辦理資訊公開管理辦法」第九條及「財產保險業辦理資訊公開管理 辦法」第九條修正草案總說明、條文對照表及意見徵詢表如附件,本二草案另詳 載於本會保險局網站(網址:http://www.ib.gov.tw),保險法規項下「法規草 案預告」選項下網頁。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日起 7 日內 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二)地址:台北縣板橋市 220 縣民大道 2 段 7 號 17 樓 (三)電話:02-89680 (四)傳真:02-89681 (五)電子郵件:yclu@ib.go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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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
人身保險業辦理資訊公開管理辦法第九條修正草案總說明 人身保險業辦理資訊公開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管理辦法」)係於九十年十二月二 十日訂定發布,其後並於九十二年七月十一日修正。按本管理辦法第九條第二項規定 ,重大訊息應於事實發生二日內,將相關情形報告主管機關並公開於網站,而所稱重 大訊息係規範於第九條第一項各款。鑑於保險法第一百五十三條規定保險公司董事長 、總經理、董事、監察人對公司債權人應負連帶無限清償責任,修正第一項第三款關 於負責人、董監事異動資訊揭露之範圍,並釐清適用對象為本國保險業以杜疑義;另 因「外國保險業設立許可標準及管理辦法」法規名稱已修正為「外國保險業設立許可 及管理辦法」,爰配合修正第五款、第九款所引用法規之名稱及條次。
財產保險業辦理資訊公開管理辦法第九條修正草案總說明 財產保險業辦理資訊公開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管理辦法」)係於九十年十二月二 十日訂定發布,其後並於九十二年七月十一日修正。按本管理辦法第九條第三項規定 ,重大訊息應於事實發生二日內,將相關情形報告主管機關並公開於網站,而所稱重 大訊息係規範於第九條第一項各款。鑑於保險法第一百五十三條規定保險公司董事長 、總經理、董事、監察人對公司債權人應負連帶無限清償責任,修正第一項第三款關 於負責人、董監事異動資訊揭露之範圍,並釐清適用對象為本國保險業以杜疑義;另 因「外國保險業設立許可標準及管理辦法」法規名稱已修正為「外國保險業設立許可 及管理辦法」,爰配合修正第五款、第九款所引用法規之名稱及條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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