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事項: |
一、修正機關: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修正依據:保險法第 177 條。 三、「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條文對照表及意見徵詢表如 附件,本草案另詳載於本會保險局網站(網址:http://www.ib.gov.tw),法規 資訊項下「法規預告」選項下網頁。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日起 7 日內 ,以書面(詳附件電子檔)或電子郵件(電子郵件地址:monicalee@ib.gov.tw )向本會保險局(地址:台北縣板橋市 22041 縣民大道 2 段 7 號 17 樓) 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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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
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 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下稱本規則)係依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七條之授權,並於八十一 年十月十五日財政部(八十一)台財保字第八一一七六四六三九號令訂定發布,歷經 八十四年七月、八十七年三月、八十七年十一月、九十二年四月、九十四年二月、九 十七年七月、九十八年五月及九十九年二月八次修正。 為合理保障保險業務員之工作權益,並提昇保險業務員之形象,爰修正本規則新增第 六章附則章名,並新增一條,修正五條,其主要修正重點如次: 一、為合理保障保險業務員之工作權益,使業務員與所屬公司之勞務契約終止後,所 屬公司無正當理由不予辦理註銷登錄者,業務員得向其所屬公司之商業同業公會 申請處理,經查證屬實者,各有關公會應依本規則規定辦理註銷登錄並通知所屬 公司。(修正條文第十條) 二、為避免業務員有同名同姓,考量登錄字號仍有其重要性及必要性,以其登錄字號 加以辨別及區分,保險業務員招攬之保件,應於要保書上簽章並記載其登錄字號 。(修正條文第十五條) 三、為使各所屬公司獎懲持平暨透明化,公司內部獎懲辦法之訂定或修正,應提供其 業務員代表參與機會,各所屬公司於獎懲業務員時應秉持公正、公開及維護保戶 權益之方式訂定或修正,並應於懲處前給予業務員陳述意見之機會或程序及事後 救濟之機制。(修正條文第十八條) 四、現行業務員如以登錄證供他人使用,所屬公司將按其情節輕重,予以處分,惟使 用他人登錄證者卻無處分,為考量其公平性,爰加列使用他人登錄證者應予以處 分。(修正條文第十九條) 五、為合理保障保險業務員之權益,並使受懲處業務員之申訴管道更為周延,增加業 務員得先向原處分公司申復之機制,另為賦予業務員再申訴管道,爰明定若業務 員對復查結果有異議者,得再向各有關公會組成之申訴委員會申請覆核,並使業 務員可充分合理陳述,廣納勞工意見,爰規定申訴委員會之組成,應包含業務員 代表等。業務員向所屬公司及有關公會申復、覆核,均以一次為限。(新增條文 第十九條之一) 六、因第二十一條規定施行日期非屬第五章業務員獎懲規定,爰新增第六章章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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