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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修正「公開發行票券金融公司財務報告編製準則」部分條文。

公告日期: 099.07.15
預告日期: 099.07.20 ~ 099.07.27
發文字號: 金管銀票字第09940003700號 公告
據: 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修正依據: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第二項。
三、「公開發行票券金融公司財務報告編製準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
    載於本會銀行局網站(網址:http://www.banking.gov.tw) ,「法規資訊/法
    規預告」網頁。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翌日起 7  日內
    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本會銀行局
(二)地址:台北縣板橋市縣民大道 2  段 7  號 7  樓
(三)電話:02-89689761
(四)傳真:02-89691357
(五)電子郵件:banking04@banking.gov.tw
容:
公開發行票券金融公司財務報告編製準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
鑒於票券金融公司與一般行業特性不同,為利各票券金融公司編製財務報告有一致性
之規範,主管機關爰於九十二年六月二日依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第二項之授權規定發
布「公開發行票券金融公司財務報告編製準則」(以下簡稱本準則),並於九十四年
十一月二十三日配合財務會計準則第三十四號公報之施行,予以修正。
本次為配合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商業會計法及票券金融公司資本適足性管
理辦法之修正,與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三十七號、第三十八號之發布,爰修正本準則
,共計修正十條,修正重點如下:
一、配合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三十七號及第三十八號規定,修正無形資產定義及增訂
  「待出售資產及待出售處分群組」之會計處理。(修正條文第六條、第八至十一
    條、第十四條、第十八條格式一、格式三、格式五)
二、將被投資公司應經會計師查核之標準,修正為會計師依審計準則公報第二十四號
    規定判斷對財務報表之允當表達影響重大之被投資公司,應經會計師查核簽證。
    (修正條文第八條)
三、配合「票券金融公司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修正,爰修正有關資本適足率之應揭
    露事項。(修正條文第十四條格式 G)
四、為提升資訊透明度,強化公開發行票券金融公司對金融商品公平價值、關係人交
    易、出售不良債權等資訊之揭露,爰修正相關附表。(修正條文第十四條、第十
    六條、第十七條)
五、配合商業會計法第六十四條有關員工分紅費用化之修正,爰修正股東權益變動表
    ,將董監酬勞及員工紅利自盈餘分配項下除列。(修正條文第十八條格式五)
六、本次修正條文第十四條第八款增訂格式 a  及其相關變動明細表之揭露內容,除
    涉及票券金融公司內部資訊系統之調整外,尚須就現有之金融商品逐一檢視並判
    斷其評價資訊之來源,以使公平價值之評價資訊更具準確,為使其有較足夠之時
    間準備,爰將格式 a  之施行日期訂自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施行,餘修正條
    文自發布日施行。(修正條文第二十四條)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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