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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修正「有價證券得為融資融券標準」第 2 條草案。
公告日期: |
099.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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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日期: |
099.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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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9.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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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
金管證投字第0990038100號
公告 |
依據: |
行政程序法第151條第2項準用第154條第1項。 |
公告事項: |
一、修正機關: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修正依據:證券交易法第 61 條規定。 三、「有價證券得為融資融券標準」第 2 條修正草案總說明、條文對照表及意見徵 詢表詳如附件,亦可至本會證券期貨局網站查閱(網址: http://www.sfb.gov.t w)。 四、對於前述草案有任何意見或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翌日起 7 日內向本會 證券期貨局陳述意見(請以電子檔案寄至 erwin@sfb.gov.tw),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本會證券期貨局投信投顧組。 (二)地址:臺北市新生南路 1 段 85 號。 (三)電話:(02)27747115。 (四)傳真:(02)87734154。 (五)電子郵件: erwin@sfb.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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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
有價證券得為融資融券標準第二條修正草案總說明 有價證券得為融資融券標準(以下簡稱本標準)自六十三年四月六日發布施行後,歷 經三十一次修正。由於上櫃股票取得融資融券資格之條件係參照上市股票之設立年限 及獲利能力等規範,本次考量股票申請上市之設立年限標準及獲利能力之基準已放寬 ,且對於分割受讓新設公司申請上市(櫃)之公司設立年限標準亦可從被分割部門之 成立時間起算,爰修正本標準第二條,放寬上櫃股票得為融資融券之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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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表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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