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預告修正「有價證券得為融資融券標準」第 2 條草案。

公告日期: 099.07.14
預告日期: 099.07.14 ~ 099.07.26
發文字號: 金管證投字第0990038100號 公告
據: 行政程序法第151條第2項準用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修正依據:證券交易法第 61 條規定。
三、「有價證券得為融資融券標準」第 2  條修正草案總說明、條文對照表及意見徵
    詢表詳如附件,亦可至本會證券期貨局網站查閱(網址:http://www.sfb.gov.t
    w)。
四、對於前述草案有任何意見或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翌日起 7  日內向本會
    證券期貨局陳述意見(請以電子檔案寄至 erwin@sfb.gov.tw),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本會證券期貨局投信投顧組。
(二)地址:臺北市新生南路 1  段 85 號。
(三)電話:(02)27747115。
(四)傳真:(02)87734154。
(五)電子郵件:erwin@sfb.gov.tw
容:
有價證券得為融資融券標準第二條修正草案總說明
有價證券得為融資融券標準(以下簡稱本標準)自六十三年四月六日發布施行後,歷
經三十一次修正。由於上櫃股票取得融資融券資格之條件係參照上市股票之設立年限
及獲利能力等規範,本次考量股票申請上市之設立年限標準及獲利能力之基準已放寬
,且對於分割受讓新設公司申請上市(櫃)之公司設立年限標準亦可從被分割部門之
成立時間起算,爰修正本標準第二條,放寬上櫃股票得為融資融券之條件。
圖表附件:
發表建議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