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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訂定「金融控股公司之子公司減資辦法」(草案)。
公告日期: |
099.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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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日期: |
099.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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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9.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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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
金管銀控字第09960004480號
公告 |
依據: |
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及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
公告事項: |
一、訂定機關: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訂定依據:金融控股公司法第三十六條第八項。 三、「金融控股公司之子公司減資辦法」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會銀行局網站( 網址: http://www.banking.gov.tw),「金融法規/法規草案」網頁。 四、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日起七日內陳述 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本會銀行局 (二)地址:台北縣板橋市縣民大道 2 段 7 號 7 樓 (三)電話:02-8968-9868 (四)傳真:02-8969-1359 (五)電子郵件:banking06@banking.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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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
金融控股公司之子公司減資辦法草案總說明 金融控股公司法(以下簡稱本法)於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二十一日修正部分條文。其中 ,本法第三十六條增訂第八項金融控股公司之子公司減資,應事先向主管機關申請核 准,並授權主管機關就申請程序、申請應檢附之書件、審查條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訂 定辦法,俾對於金融控股公司以子公司減資方式取得資金之審查,有明確之法律依據 。 為配合上揭本法第三十六條施行,依據本法第三十六條第八項授權主管機關訂定辦法 ,研擬「金融控股公司之子公司減資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本辦法共計九條, 其重點說明如下: 一、明定本辦法所稱金融控股公司之子公司(以下稱金控子公司)減資之適用範圍。( 第二條) 二、明定金控子公司以減資方式協助金融控股公司取得資金應具備之條件規定,並應 由金融控股公司代子公司向主管機關申請。本條除規定金控子公司申請減資應具 備之共同性條件外,並針對銀行子公司及保險子公司行業特性,訂定應具備之條 件。(第三條) 三、明定金控子公司不得以減資方式使金融控股公司取得資金之情形規定。(第四條 ) 四、依各業別之行業特性,明定金控子公司減資後之資本適足標準及營運指標規定。 (第五條) 五、明定金控子公司於經主管機關核准減資後應注意事項或程序。(第六條) 六、明定金控子公司依本辦法辦理減資時應檢具之申請書件。(第七條) 七、明定金控子公司減資,主管機關不予核准之情形,及核准後發現資金用途與申請 書件所載事項不符之行政處分要件。(第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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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表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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