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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修正「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四條。
公告日期: |
099.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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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日期: |
099.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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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9.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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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
金管銀票字第09940003261號
公告 |
依據: |
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及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
公告事項: |
一、修正機關: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修正依據:票券金融管理法第七條第二項。 三、「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四條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 載於本會銀行局網站(網址:http://www.banking.gov.tw) ,「金融法規/法 規草案」網頁。 四、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日起 7 日內陳 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本會銀行局 (二)地址:台北縣板橋市縣民大道 2 段 7 號 7 樓 (三)電話:02-89689762 (四)傳真:02-89691357 (五)電子郵件:banking04@banking.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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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
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四條修正草案總說明 為建立境內外幣短期票券市場,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業同意票券商經營外幣短 期票券業務。因外幣短期票券結算所產生應收及應付款項之清算作業,須於外幣清算 銀行辦理,爰擬具「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四條修正草案, 增訂外幣清算銀行辦理外幣短期票券清算作業之依據。 修正重點為明定參加人應收應付之清算款項如為外幣時,其清算應由中華民國銀行商 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選定之銀行辦理,其涉及外匯業務者,並應依中央銀行規定辦 理。(修正條文第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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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表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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