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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修正「票券商從事短期票券之買賣面額及承銷之本票發行面額規定」。

公告日期: 099.07.01
預告日期: 099.07.01 ~ 099.07.12
發文字號: 金管銀票字第09940003263號 公告
據: 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及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修正依據:票券金融管理法第二十三條。
三、「票券商從事短期票券之買賣面額及承銷之本票發行面額規定」修正草案如附件
  。本案另載於本會銀行局網站(網址:http://www.banking.gov.tw) ,「金融
    法規/法規草案」網頁。
四、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日起 7  日內陳
    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本會銀行局
(二)地址:台北縣板橋市縣民大道 2  段 7  號 7  樓
(三)電話:02-89689762
(四)傳真:02-89691357
(五)電子郵件:banking04@banking.gov.tw
容:
票券商從事短期票券之買賣面額及承銷之本票發行面額規定修正草案總說明
為建立境內外幣短期票券市場,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業同意票券商經營外幣短
期票券業務。鑒於目前規劃外幣短期票券係以美元計價,為使交易及發行規格標準化
,以增進流通,爰擬具「票券商從事短期票券之買賣面額及承銷之本票發行面額規定
」修正草案。本次計修正二點,修正重點如下:
一、明定以美元為幣別之短期票券,其最低買賣及本票發行面額為美元一萬元,並以
    一萬元之倍數為買賣及本票發行單位。(修正草案第二點及第三點)
二、明定債票形式之美元為幣別本票,最高發行面額不得大於美元五百萬元。(修正
    草案第三點)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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