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 |
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及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
公告事項: |
一、修正機關: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修正依據: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第十一條。 三、「電子票證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第二點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會銀 行局網站(網址:http://www.banking.gov.tw) ,「金融法規/法規草案」網 頁。 四、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日起七日內陳述 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本會銀行局 (二)地址:台北縣板橋市縣民大道 2 段 7 號 7 樓 (三)電話:02-89689708 (四)傳真:02-89691356 (五)電子郵件:banking03@banking.gov.tw
|
內容: |
電子票證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第二點修正草案總說明 本會為配合「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之施行,業依該條例第十一條規定,於九十八 年七月十五日公告「電子票證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茲應九十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第一百七十五次委員會議決定請本會在符合銀行及電子票證 發行機構相關成本及業務考量的前提下,於「電子票證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 事項」中訂定各項費用上限,另依「電子票證發行機構業務管理規則」第三條第四項 有關發行機構對持卡人收取之各項費用應合理反映其成本之規定,爰為本事項第二點 之修訂。主要重點如次: 一、增訂費用如收取,其金額不得逾上限。 二、訂有上限之收費項目及金額包括: (一)(記名式)掛失手續費:每次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貳佰元。 (二)(記名式)贖回作業手續費:最高不得超過儲值餘額及押金之合計金額,且不 逾新臺幣貳佰元。 (三)終止契約作業手續費:最高不得超過儲值餘額及押金之合計金額,且不逾新臺 幣伍拾元。 (四)交易紀錄書面查詢手續費:查詢最近一年以內之特定期間一個月內之交易紀錄 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伍拾元。查詢最近一年以前之特定期間一個月內之交易紀 錄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壹佰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