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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修正「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會計處理及業務財務資料陳報辦法」第九條之一、第十二條草案。

公告日期: 099.06.22
預告日期: 099.06.22 ~ 099.06.29
發文字號: 金管保策字第 09902563912 號 公告
據: 行政程序法第 151 條第 2 項及第 154 條第 1 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修正依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 47 條第 3  項。
三、「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會計處理及業務財務資料陳報辦法」第九條之一、第十二條
    修正草案總說明、條文對照表及意見徵詢表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會保險局網站
    (網址:http://www.ib.gov.tw),保險法規「法規草案預告」選項下網頁。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日起 7  日內
    ,以書面(詳附件電子檔)或電子郵件(電子郵件地址:cychao@ib.gov.tw)向
    本會保險局(地址:台北縣板橋市縣民大道 2  段 7  號 17 樓)提出。
容: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會計處理及業務財務資料陳報辦法第九條之一、第十二條修正草案
總說明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會計處理及業務財務資料陳報辦法(以下稱本辦法)係由行政院金
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會商交通部,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以下稱本法)第四十七條第
三項之授權,於九十四年十月七日訂定發布,歷經九十六年、九十七年及九十八年三
次修正。本次係配合本法第四十七條之一第二項對於訂定本保險相關資產之項目及範
圍之授權規定而作修正,本辦法修正前共十二條,本次增訂一條、修正一條,修正後
為十三條,本次修正要點如下:
一、配合本法第四十七條之一第二項對於訂定本保險相關資產之項目及範圍之授權,
    規定本保險之相關資產之項目及範圍即為本辦法第九條第一項第一款本保險資產
    負債明細表之所有資產,以資明確。(修正條文第九條之一)
二、明定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修正條文第十二條)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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