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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修正「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準備金提存與管理辦法」第八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草案。

公告日期: 099.06.22
預告日期: 099.06.22 ~ 099.06.29
發文字號: 金管保策字第 09902563914 號 公告
據: 行政程序法第151條第2項及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修正依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 47 條第 3  項。
三、「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準備金提存與管理辦法」第八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修正
    草案總說明、條文對照表及意見徵詢表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會保險局網站(網
    址:http://www.ib.gov.tw),保險法規「法規草案預告」選項下網頁。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日起 7  日內
    ,以書面(詳附件電子檔)或電子郵件(電子郵件地址:cychao@ib.gov.tw)向
    本會保險局(地址:台北縣板橋市縣民大道 2  段 7  號 17 樓)提出。
容: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準備金提存與管理辦法第八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修正草案總說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準備金提存與管理辦法(以下稱本辦法)係由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
委員會會商交通部,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以下稱本法)第四十七條第三項之授權
,於九十四年十月七日訂定發布,歷經九十六年六月、九十六年十二月及九十八年十
二月三次修正。本次修正係配合本法第四十七條第三項已修正為保險人辦理本保險各
種準備金之提存、保管、運用、收回、移轉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爰將本辦法名
稱配合修正。另為貫徹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以下稱本保險)專款專用、無盈無虧之精
神,爰擬具第八條、第十一條及第十二條之修正草案,本辦法修正前共十二條,本次
修正三條,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配合本法第四十七條第三項已修正為保險人辦理本保險各種準備金之提存、保管
    、運用、收回、移轉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爰將本辦法名稱修正為強制汽車
    責任保險各種準備金管理辦法。
二、配合本法第四十七條對於特別準備金之用途所為之文字修正,且為避免對於原條
    文「作為收益處理」之文義產生誤解,爰刪除相關文字。(修正條文第八條)
三、保險人停業或停止辦理本保險且無其他保險人承受本保險業務,當辦理本保險之
    責任了結而特別準備金餘額為正數時,爰將該特別準備金對應之資產移轉予財團
    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俾符合本保險制度無盈無虧之精神;另鑒於本
    保險之保險費率結構已提撥保費予安定基金,當本保險之保險人無支付能力時,
    自當由安定基金墊付賠款或保費,安定基金基於墊付本保險之賠款或保費所取得
    之債權,仍可於墊付責任了結後依本法第四十七條之一求償,爰將本保險剩餘資
    產移轉予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以符本保險制度專款專用之原則
    。(修正條文第十一條)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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