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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修正「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施行細則」第四條之一、第九條草案。

公告日期: 099.06.22
預告日期: 099.06.22 ~ 099.06.29
發文字號: 金管保策字第 09902564002 號 公告
據: 行政程序法第151條第2項及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修正依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 52 條。
三、「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施行細則」第四條之一、第九條修正草案總說明、條文對
    照表及意見徵詢表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會保險局網站(網址:http://www.ib.
    gov.tw),保險法規「法規草案預告」選項下網頁。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日起 7  日內
    ,以書面(詳附件電子檔)或電子郵件(電子郵件地址:thchen@ib.gov.tw)向
    本會保險局(地址:台北縣板橋市縣民大道 2  段 7  號 17 樓)提出。
容: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施行細則第四條之一、第九條修正草案總說明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施行細則於八十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由財政部、交通部會銜訂定
發布,復於九十四年九月八日由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與交通部會銜修正發布。
本次係配合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以下簡稱本法)對保險人應將承保資料傳輸相關機
關(構)之期限,及保險人給付保險金期限修正之規定而作修正。其修正重點如下:
一、配合本法第十九條第二項傳輸時限、第二十五條第二項及第三十五條第三項給付
    期限之修正,增訂相關過渡時期適用標準。(修正條文第四條之一)
二、配合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之修正,爰刪除第九條第一項規定。(修正條
    文第九條)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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