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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修正「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承保及理賠作業處理辦法」第十九條草案。

公告日期: 099.06.22
預告日期: 099.06.22 ~ 099.06.29
發文字號: 金管保策字第 09902564004 號 公告
據: 行政程序法第151條第2項及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修正依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 46 條。
三、「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承保及理賠作業處理辦法」第十九條修正草案總說明、條文
    對照表及意見徵詢表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會保險局網站(網址:http://www.i
    b.gov.tw),保險法規「法規草案預告」選項下網頁。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日起 7  日內
    ,以書面(詳附件電子檔)或電子郵件(電子郵件地址:thchen@ib.gov.tw)向
    本會保險局(地址:台北縣板橋市縣民大道 2  段 7  號 17 樓)提出。
容: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承保及理賠作業處理辦法第十九條修正草案總說明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承保及理賠作業處理辦法自九十四年六月二十二日發布施行,歷經
三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係於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日。本次修正係配合強制汽車責任
保險法第三十五條第三項修正,縮短給付保險金或補償金期限之規定,爰擬具第十九
條修正草案,將現行保險人應於請求權人依規定提出證明文件之次日起「十五日」內
給付保險金之規定,修正為應於「十個工作日」內給付之。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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