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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修正「保險業經營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管理辦法」第六條之一、第六條之二、第七條草案。

公告日期: 099.06.22
預告日期: 099.06.22 ~ 099.06.29
發文字號: 金管保策字第 09902564006 號 公告
據: 行政程序法第151條第2項及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修正依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 8   條第 2  項。
三、「保險業經營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管理辦法」第六條之一、第六條之二、第七條修
    正草案總說明、條文對照表及意見徵詢表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會保險局網站(
    網址:http://www.ib.gov.tw),保險法規「法規草案預告」選項下網頁。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日起 7  日內
    ,以書面(詳附件電子檔)或電子郵件(電子郵件地址:thchen@ib.gov.tw)向
    本會保險局(地址:台北縣板橋市縣民大道 2  段 7  號 17 樓)提出。
容:
保險業經營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管理辦法第六條之一、第六條之二、第七條修正草案總
說明
八十六年十二月一日由財政部、交通部會銜訂定發布保險業申請經營強制汽車責任保
險審查辦法,九十年四月三日修正一次,復於九十四年八月十九日由行政院金融監督
管理委員會與交通部會銜修正發布全文暨修正名稱為保險業經營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管
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本次修正係鑒於主管機關應於保險公司經營本保險之狀
況惡化前即可介入處理,以有效控管財、業務狀況不良之保險公司於經營本保險業務
時能遵守本保險相關法令之規範,並參採較具客觀性及指標性之衡量標準,藉其衡量
保險人之業務、財務狀況,授權主管機關得採行必要之專案業務檢查及控管措施。其
修正重點如下:
一、對於本保險業務經營有異常之現象,主管機關得限期令其改正或專案檢查其經營
    本保險業務之狀況。(修正條文第六條之一)
二、為避免本保險之相關資產因保險公司整體之財務業務狀況惡化而受波及,爰增訂
    限制本保險資產管理與處分之條件,使主管機關得及早處理。(修正條文第六條
    之二)
三、現行本辦法有關廢止公司辦理本保險業務之許可相關規定門檻過高,流於形式,
    難以發揮遏止效果,爰斟酌實際,調降廢止處分之門檻。另為避免因保險公司業
    務或財務狀況惡化影響消費者權益或有礙健全經營本保險之虞,爰增訂廢止其辦
    理本保險業務許可之規定。(修正條文第七條)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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